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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規則


健力(臥舉)

  • 發佈日期:2012-04-19
  • 照片說明文字1.基本規則
    1.1 IPF的規則及附加規定應完全遵守,殘障奧運比賽期間之規定 不可任意更改。
    1.2 在IPF規則中每位選手應負擔之藥物測試費,IPC健力項目也比 照實施。

    2.參賽資格
    2.1 符合截肢分級A1~A4。
    2.2 行動不便,有輕微殘障者。
    2.3 腦性麻痺者。
    2.4 脊椎損傷者。

    3.特殊身體情況
    3.1 參賽者之兩臂必須完全伸展,不得有誤差超過規定範圍的20°以上,來完成一次成功的試舉。
    3.2 醫師及選手須注意以下文中之要點: 6.1.4 -6.5 –8.3.1 –8.2 –8.2.1 -8.2.2 -8.3 –8.3.1及8.3.2。
    4.類別分級
    4.1 IPC健力共分為10級,所有的比賽均應依下列重量來分級。
    4.2 男子:48.00公斤級(含48.00公斤)、52.00公斤級(48.01公斤~52.00公斤)、56.00公斤級(52.01公斤~56.00公斤)、60.00公斤級(56.01公斤~60.00公斤)、 67.50公斤級(60.01公斤~67.50公斤)、 75.00公斤級(67.51公斤~75.00公斤)、82.50公斤級(75.01公斤~82.5公斤)、90.00公斤級(82.51公斤~90.00公斤)、100.00公斤級(90.01公斤~100.00公斤)、100.00公斤以上級(100.01公斤~無限量)
    4.3 女子:40.00公斤級(含40.00公斤)、44.00公斤級(40.01公斤~44.00公斤)、48.00公斤級(44.01公斤~48.00公斤)、52.00公斤級(48.01公斤~52.00公斤)、56.00公斤級(52.01公斤~56.00公斤)、60.00公斤級(56.01公斤~60.00公斤)、67.50公斤級(60.01公斤~67.5公斤)、75.00公斤級(67.51公斤~75公斤)、 82.50公斤級(75.01公斤~82.5公斤)、82.5公斤以上級(82.51公斤~無限量)
    4.4 過磅時截肢者必須附加的體重如下:每一下踝截肢=體重的1/54、每一下膝截肢=體重的1/36、每一上膝截肢=體重的1/18、每一髖關節截斷=體重的1/9

    5. 比賽
    5.1 男女分組比賽。
    5.2 在殘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錦標賽、洲錦標賽及各國所舉辦的賽會中,每個隊伍最多可有男女選手各10名,每一級的選手最多不得超過2人,惟有參賽中三個以上不同性質選手隊伍者每一級選手最多為3人。
    5.3 由裁判認可的試舉才可列入最後的成績。採回合制度,每回合可試舉三次,比賽以外任何的試舉皆不列入成績。
    5.3 選手須年滿14歲。

    6.殘障選手之臥舉
    6.1.1 行動不便,腦性麻痺及脊椎損傷者等選手必須仰躺在臥舉架上,試舉過程中頭部、肩部、軀幹(包括臀部)腿及雙腳跟必須伸展保持與臥舉凳接觸,身體情況特殊者可例外(但須先取得允許)。
    6.1.2 腦部麻痺者選手必須躺在臥舉架上,試舉全部過程中頭部軀幹(包括臀部)腿及雙腳伸展在臥舉凳上不得離開。
    6.1.3 截肢選手必須仰躺在臥舉架上,試舉全部過程中,頭部、軀幹(包括臀部)腿及雙腳跟伸展保持與臥舉凳接觸,膝蓋以下截肢者,比賽時不使用義肢其腳跟除外。
    6.1.4 行動不便及脊椎損傷的選手可允許攜帶義肢及矯正鞋上場。
    6.2 槓軸應水平橫放在選手上方。
    6.3 兩手握槓時,兩食指間距離不得超過81公分。
    6.4 選手可以決定是否使用大姆指握槓。
    6.5.1 選手可要求綁在臥舉凳上,使用大會核准或選手的皮帶,皮帶寬度不得超過10公分。
    6.5.2 為使腿部平衡及控制無意識的移動(除臀部外),腦部麻痺選手可使用2條皮帶,其他選手若因身體因素,有須使用至第2條皮帶,要先取得許可。
    6.5.3 皮帶綁的範圍為臀部至腳踝。
    6.6 腿部的綑綁必須在裁判員的監督下,由選手、教練加重員實施。
    6.7 可由現場的監視員或加重員協助選手從架上取出槓軸。
    6.8.1 現場監視員/加重員至少二至四人,選手可經由監視員/加重員之協助取出槓軸而後手臂必須伸直。
    6.8.2 選手握槓時,手臂伸直,手肘固定,等待主任裁判的信號,信號必須在選手不動及槓軸在正確位置時儘快發出。
    6.9 信號為手臂向下揮擺,同時發出可聽見的「開始 (Star)」口令。
    6.10 選手收到信號後,必須將槓軸下放與胸部接觸,靜止不動,然後兩臂均衡伸展向上舉到手臂的長度,保持兩手伸直不動姿勢,直到裁判員發出可聽得見的「上架(Rack)」信號為止。
    6.11 選手上場或退場時其教練可從旁協助,比賽時則必須留在審判委員或技術委員所指定之處。
    6.12 選手被唱名到比賽台前至開始試舉時,有2分鐘的時間,在一分鐘時會有警告呼叫時間信號。
    註:選手欲做破世界紀錄的第四次試舉,將可有3分鐘的時間完成試舉。
    6.13 一次試舉完成後,選手應在30秒內離開比賽台,違反此一規定者,裁判員可將此舉判為失敗。
    6.14 選手或教練在一次試舉完成後離開比賽台,可有1分鐘時間提出下一回合試舉重量,違反此一規定,下一試舉視為失敗。

    7.不合格的原因
    7.1 在開始或完成試舉時,未遵守主任裁判之信號。
    7.2 在上推過程中有改變位置,如頭部抬起,肩部、臀部或足部離開原來接觸的凳面或兩手在槓軸上向側面移動。
    7.3 槓軸在胸部靜止之後,被彈起或下沈。
    7.4 試舉時有任何兩臂伸展不均的情形。
    7.5 在臥舉過程中,槓軸有任何向下移動的情形。
    7.6 在完成試舉時,手臂沒有完全伸展。
    7.7 在主任裁判發出信號之間,監視員/加重員碰觸槓軸或選手身體。
    7.8 在上推動作時,有意使槓軸與槓架接觸,俾利於上舉。
    7.9 未能在時間內完成試舉。
    7.10 未能遵守任何一般敘述舉法中的要求,即為以上所述不合情況。

    8.一般規則
    8.1  任何未完成試舉的動作,裁判員皆應判為失敗。
    8.2  若選手因身體結構上的缺陷或畸形導致雙臂無法在試舉過程中完全伸展:應
    8.2.1 在其健力識別證上特別註明,並在過磅期間出示此證。
    8.2.2 在比賽期間每一試舉開始前,向三位裁判員及審判委員報告說明。
    8.3 若選手因身體結構上的缺陷,畸形或神經損害而導致無法完全伸展雙腿,應:
    8.3.1 在比賽期間每一試舉開始前,向三位裁判員及審判委員報告說明。
    8.4 只有CP(腦性麻痺)選手可在膝蓋下方使用墊子。

    9.世界紀錄
    9.1 殘障奧運會、世界錦標賽、洲錦標賽及任何經核准之國際比賽、國家錦標賽,如選手在賽前經過正確的過磅,且槓軸和鐵盤也經過磅,由裁判員及技術委員會檢查合格,其所產生之世界紀錄即可獲得承認。
    9.2 選手成功地打破一世界紀錄時,應馬上接受三位裁判員之檢查,若該選手被發現使用不合格的包裹物或服裝,即取消其成績及比賽資格。
    9.3 認定世界紀錄之要件如下:
    9.3.1 比賽必須經由國際殘障奧委會或其會員國之國家協會批准。
    9.3.2 每位執法之裁判員,必須持有國際裁判證,並且為國際殘障奧委會其會員國之國家協會會員。
    9.3.3 所有各國裁判員之信譽及執法能力皆無庸置疑,因此,一項世界紀錄之產生可由同一國家之裁判員宣告。
    9.3.4 基於殘障奧運及世界錦標賽的獨立性,破世界紀錄之選手須接受葯物測試,其破世界紀錄成績需有IPC健力主席的書面核准。
    9.4 其他地區舉辦之比賽,請遵守以下規則:9.2 9.3
    9.4.1 當一紀錄產生後,三位裁判員必須立即過磅槓鈴、鐵盤,並紀錄其重量,他們也必須分別紀錄所用之槓軸及每一鐵盤之重量是否正確。
    9.4.2 三位裁判員必須以榮譽保證簽署一項書面報告,證實下列條件正確無誤:(1) 選手姓名。(2) 選手國籍。(3) 比賽名稱、地點及日期。(4) 選手體重。(5) 槓鈴重量及鐵盤個別的重量。(6) 紀錄成績。(7) 經簽署後的成績表要附有破紀錄申請書。
    9.4.3 完成以上動作後,將破紀錄申請書交由主審判委員或國際健力委員會主席簽名。
    9.4.4 此份報告要由國際健力組織秘書簽名。
    9.4.5 原始的報告資料需交給IPC主席。
    9.4.6 此項紀錄須在指定的一個月內寄給IPC主席,否則將不被承認。
    9.4.7 葯物測試報告須在檢測結果出現後,馬上寄給IPC主席。
    9.5 若選手第三次試舉成功,且其成績距目前世界紀錄10公斤內,可經由審判委員或主任裁判決定作第四次額外試舉,此後不能再有增加之試舉。
    9.6 額外要求的試舉可以不超過2.5Kg,參照15.5 a-b-c。
    9.7 只有選手確實完成比賽(第三回合試舉成功),才可作創造紀錄之第四次額外試舉。
    9.8 新的世界紀錄一旦創下,任何選手要再打破此紀錄都須超過500公克。
    9.9 新紀錄超出舊紀錄至少500g才算有效,凡不足500g部份成績略去不計。例如:87.700kg應登記為87.500kg。

    10.審判委員
    10.1 殘障奧運會、世界、洲錦標賽,每一場比賽皆需有一位審判委員。
    10.2 審判委員應由IPC健力委員會組成,共四名成員,每一位皆有候補人員,IPC健力主席會派至少5名主辦單位國籍外的審判委員,其旅費、食宿將由主辦國家提供。
    10.3 審判委員成員必須是國際一級裁判。
    10.4 除IPC健力主席外,其餘審判委員需為不同國籍。
    10.5 審判委員會之功能是在於確保技術規則能正確執行。
    10.6 比賽期間,審判委員會可採用投票表決方式,更換任何一位他們認為不能勝任的裁判,但在解除其職務前須事先警告該名裁員。
    10.7 裁判員之公正性毋庸置疑,但是誤判會影響其公信力;故應允許 裁判員對其受到警告之判決加以解釋。
    10.8 每位審判委員有三張卡片,分別標上1.2.3,若該審判委員對某位裁判所做的判決有所質疑,可在主審判委員前舉起卡片或以亮燈的方式要求裁判到審判委員席說明,主審判委員應與其他委員商議並採取適當的解決方法。
    10.9 如有違反技術規則的錯誤判決發生,審判委員可採取適當措施更正錯誤,並斟酌給予該選手另一次試舉。
    10.10 審判委員會不應隨時推翻或改變裁判員之判決。
    10.11 審判委員會席應安排在不妨礙觀看比賽視線之位置。
    10.12 每一比賽前,審判委員會主席必須使各委員都能瞭解其職責及經過正式修改的新規則或增補在現行手冊內之一切規則。
    10.13 禁葯檢驗選手之選擇,應由審判委員會採隨機取樣方式抽檢,如因未設審判委員會,則由大會秘書當眾指定工作人員做類似的隨機取樣方式處理。
    10.14 在殘障運動會,世界及洲錦標賽中,IPC健力主席或技術委員會代表應指派各級比賽中的審判委員處理之。

    11.  裁判
    11.1 裁判員為三人,一位主任裁判或中央裁判,二位邊裁判。
    11.2 任裁判負責發出三次試舉的信號,同時必須以聽得到且清楚的信號告知廣播員槓鈴重量及協助已備妥。
    11.3 臥舉之信號如下:
    開始:當選手兩臂伸直,手肘固定且槓軸在適當位置靜止不動後,主任裁判應發出可聽見的「開始(Start)」口令,同時手臂向下揮擺。
    完成:結束此一試舉,主任裁判應將手臂向後揮擺,並發出可聽得見「上架(Rack)」信號。
    11.4 當槓軸放回架上時,裁判員以燈號表示其判決,白燈表示成功,紅燈表示失敗。
    11.5 三位裁判員可以在比賽台四周選取觀察比賽最佳視線的位置;主任裁判需在選手後方即背對觀眾,以便察看選手頭部及臥法是否正確,若經同意,可有其他坐法。
    11.6 三位裁判員在比賽前應共同檢查下列事項:
    a. 比賽台及比賽設備是否符合規則規定,檢查槓軸及鐵盤重量是否標準。 b.磅秤要精確無誤。c.各量級選手在該量級時間限制內應予完成過磅。 d.選手服裝及個人裝備均應符合規定。
    11.7 在比賽進行中,三位裁判員必須共同查明下列事項:
    a. 槓軸所加之重量與廣播員報告之重量應相符合,為便於查核,可發給裁判加重圖表。b. 選手在比賽台上使用之服裝及個人裝備與呈報時,經檢查過的是否符合,若任何裁判對於該選手的查驗有懷疑,必須在該次試舉完畢後,將此情形告訴主任裁判,然後三位裁判員可再重新檢查選手的服裝及裝備,如果選手被發現穿著或使用任何違規裝備,必須立即取消資格。c.只有選手本人或加重員/監視員才可將槓軸由臥舉架取下或更換新的位置,計時員在任何時刻都不可停止計時,只有選手及教練能被允許要求其協助。
    11.8 如果任何一位邊裁判在開賽之前不同意槓軸的放置位置或選手的開始姿勢,則舉手表示違規;若多數裁判認為確有違規,主任裁判則不發出開始試舉的信號,選手及其教練可要求告知原因,審判委員必須負責說明理由,選手則利用剩餘的時間校正其開始的姿勢,以便接受開始的信號,一旦試舉開始,邊裁判在試舉過程中,不能表示有違規之事。
    11.9 關於比賽進行情形,裁判員應不作解釋分析,也不接受任何文件及口頭報告。
    11.10 裁判員不應影響其他裁判員之判決。
    11.10 若有需要使比賽加速進行,主任裁判可與邊裁判、審判委員或任何其他職員蹉商。
    11.12 比賽結束後,三位裁判員應在正式紀錄表,紀錄證書或其他需要簽字的文件上簽字。
    11.13 殘障奧運會、世界及洲錦標賽IPC健力委員會至少會挑選主辦國家之外的九名裁判員,其旅費、食宿花費將由主辦會員國提供。為確保比賽的公信力,在IPC健力主席的同意下,主辦國家至少要指派六名裁判員,若主辦國家無國際級裁判,應及時通知IPC健力主席,以便在比賽前採取適當安排。
    11.14 在國際比賽中,不可選派二位國籍相同的裁判員在同一級別比賽中執法。
    11.15 在某級比賽中被選為擔任主任裁判,也可在另一級比賽中擔任邊裁判。
    11.16 殘障奧運會、世界及洲錦標賽中,由一級裁判及二級裁判員執法。
    11.17 裁判及審判委員應著之統一服裝如下:
    男子:深藍色運動上裝,左胸配戴國際殘障健力委員會徽章,灰色長褲及白色襯衫,配上國際殘障健力委員會領帶。
    女子:深藍色運動上裝,左胸配戴國際殘障健力委員會徽章,灰色裙子或長褲及白色襯衫。
    11.18 國際殘障健力委員會應建立一份裁判員名單,選出在世界、洲錦標賽或殘障奧運會中能勝任之裁判員的職務人選。
    11.19 裁判員將依據其個人能力及經驗分為三級: 1. 國家級 2. 二級裁判員-(國際) 3. 一級裁判員-(國際)。方 裁判員資格及測驗規則請參照第18章,均應遵照國際健力規則規定。
    11.20 在國家性的比賽中,IPF的國際裁判只可允許擔任裁判員,IPC將盡可能提供講習課程及考試給IPF裁判,使其能取得IPC裁判的執照。
    11.21 在世界、洲錦標賽或殘障奧運會當裁判員同時是其國家教練時,應選派在其選手沒有參加的場次中執法。

    12. 過磅
    12.1 過磅必須在指定級數賽前二小時舉行,所有該級選手必須參加過磅,且須有三位指定該級執法之裁判員在場。
    12.2 過磅時間為一個半小時。
    12.3 過磅時應在一關閉的房間內實施,只允許選手及其教練或領隊及裁判在場,若有需要則主席、秘書及醫生也可在場。選手體重在該級所有選手過磅完畢後始可公佈。
    12.4 選手可裸體過磅或穿著內衣褲過磅(除去義肢或矯正鞋)。比賽時若為女選手過磅,應改由女性工作人員擔任,由IPC 主席、技術委員會議代表及大會秘書指派之。
    12.5 如服裝及個人裝備未於過磅前事先檢查,則應於過磅時間內檢查,但選手必須按事先決定順序過磅,由技術人員或被指派之裁判員執行檢查,記載於服裝及個人裝備表欄內,檢查過認可之裝備需一一加蓋印章,裁判員負責檢查,確認選手在比賽台上所穿戴配用的裝備是檢查時所認可的。
    12.6 過磅順序以抽籤決定,每級遇參加比賽選手人數過多時,在大會秘書的同意下,抽籤及裁判員檢查服裝與個人裝備,可提早在過磅前舉行,抽籤時的順序同時也決定選手要求試舉重量時的順序。
    12.7 每位選手只過磅一次,只有體重超過或低於該級限制之選手可准予重行過磅,選手必須在過磅時間即一個半小時內重行過磅並調整體重達到標準內,否則取消選手在該級比賽資格,選手僅可在所有同量級選手完成過磅後,重行過磅,選手調整體重後重行過磅,通常按抽籤順序進行,如選手在過磅時限內到達,但由於調整體重人數過多,而無法在時限內再行過磅時,經裁判員允許他可在一個半小時之時限外過磅。
    12.8 選手必須報名參加他的正常體重級別之比賽,但各選手均有機會改變原報名表中所列級別而參加上一級或下一級的比賽;如選手欲改變級別,則應在所選新級別開始過磅前10分鐘向該級主任裁判提出說明最後選擇之級別,若該選手選擇下一級,在原級別開始過磅的10分鐘前,必須向該級別主任裁判說明,以便參加。
    例如:原報名90kg級的選手想參加82.5kg,必須在82.5kg級開始過磅10分鐘前,向該級主任裁判報到並說明。
    例如:報名52kg級選手欲參加56kg級比賽,則須在52kg級開始過磅前10分鐘向52kg級主任裁判報告其要參加56kg級比賽故不必過磅,但須於56kg級過磅前10分鐘,親自向主任裁判報告欲加入該級比賽,選手必須了解其原報名的級別,大會不接受現場提出體重等級發生錯誤的聲明。
    12.9 如兩位選手過磅體重相同,比賽成績也相等,則須再過磅一次,體重較輕者名次佔先,倘若過磅後,兩人體重仍然相同,則並列同一名次,各得同一獎品,若兩人並列第一名,則次一名選手應為第三名。
    12.10 選手應在過磅時說明其第一次試舉重量、架高及所須的協助。

    13. 服裝
    13.1 選手上台時須著整齊的服裝: 服裝應為一整塊單層具彈性之質料所製成的連身服裝。例:Lycra(20%)或棉-elastane(至少10%為elastane),且不得有任何補綻、墊塞,肩帶在比賽時不得離開肩膀。
    臥舉衫同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a. 可為單一或多種顏色。 b. 可附有象徵性之徽章、紋章或參賽者國家、國家協會之名稱。選手的名字可置於任何服裝及裝備上,若會使人不悅或有損健力聲譽者,則不被允許。
    13.1.2 內衫一般稱為T恤,可為單一或多種顏色,選手可自行決定穿著在健力服內,女子選手也可穿著無袖露背的有氧運動上衣,男子具有選擇性,但女子則須硬性規定穿著以上敘述之衣著。
    內衫要符合下列條件:
    a. 不得有綾紋處理過。b. 不得包含任何橡膠或類似可伸展之材質。 c. 不得有任何口袋、扣子、拉鏈或加強處理過的領子。d. 不可有強化的接縫。e. IPC認為內衫接縫的結構不可在比賽中有助益於選手。f. 質料可用全棉或聚脂纖維或是二者混紡製成。 g. 袖長不該超過手肘以下或短至三角肌以上,比賽中選手不可將袖子推至三角肌以上的部位。h. 選手穿著適當寬鬆的內衫,以確定其無法提供選手身體上任何支撐。 i. 允許穿著素面或選手參加之比賽的正式T恤或印有選手國家或地區協會及贊助商的徽章/或題字的服裝,具使人不悅或有損此運動名譽的標誌者,則不被允許,贊助商的標誌需符合13.5.的規定。
    13.1.3 矯正鞋
    13.2 皮帶:選手可用皮帶,但須繫於健力服外面。
    材質及構造:
    a. 主體應為皮革單層或多層乙烯樹脂或類似之無伸展性質料,以黏或縫在一起之方式製成。b. 無論在表面隱藏在兩夾層間,均不得有任何充填物或支撐物。 c. 環扣必須固定裝上或縫在皮帶之一端。d. 皮帶可使用一個或兩個環扣,或「立即鬆開式」環扣。e. 圈釘必須緊密裝上或縫在環扣附近。f. 皮帶外側可印有參賽選手之姓名、國家、洲或俱樂部名稱。
    尺寸
    a. 皮帶寬度不得超過10公分。b. 整條皮帶厚度不得超過13公釐。 c. 環扣內寬不得超過11公分。d. 環扣外寬不得超過13公分。e. 皮圈寬不得超過5公分。f. 由皮帶環扣處到皮圈遠端不得超過15公分。
    13.3 包裹物
    僅可使用單層織出的彈性物,外以聚脂纖維、棉或二者混紡而成之包裹物或繃帶、醫用紗布,嚴禁使用橡膠或橡膠化代用品所製成之繃帶。
    包裹物使用規定:
    a. 可使用長度不超過1公尺,寬度小於8公分之包裹物或寬度不超過10公分的腕繃帶亦可,但兩者不可並用。 b. 使用手腕繃帶,若以繞的形式包裹,選手可使用大姆指環或膠布固定,試舉時大姆指環不可超出大姆指。 c. 包裹物超過規定的長度時,選手可在檢查限制的時間內將其剪至標準長度後,再重行檢查,剪短過長繃帶是選手的責任,不宜由檢查的裁判員代勞。 d. 手腕包裹物自腕關節中間算起,向上延伸不得超過10公分,向下不得超過2公分,其寬不得超過12公分。
    13.4 膏葯貼布
    13.4.1 膏葯貼布、繃帶或藥用繃帶,獲審判委員或主任裁判允許後,方可使用於身體上,但不可以環帶方式使用,以協助選手握槓。
    13.4.2 依據先前審判委員會有條件的批准之大會醫生、醫事人員、輔助醫事人員,在職務上可於選手身體受傷時施用繃帶,但其包紮法不可給予選手不法的利益。
    13.4.3 在所有比賽中,若審判委員及醫師不在場時,主任裁判應有權利決定少量葯膏貼布之施用。
    13.5 一般規定
    13.5.1 凡認為不潔或破損之物,必須禁止使用。
    13.5.2 裁判員應在裝備檢查表上逐項登載,並在檢查時間結束後交給審查委員會主席。
    13.5.3 如在檢查完畢後,選手在比賽台上穿著或使用任何不符合檢查表上登記的服裝,或裝備被查獲應立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13.5.4 任何選手成功的締造一世界紀錄,必須立刻由三位裁判員檢查服裝及裝備,如果被發現使用不合規定包裹物或衣物等裝備,將被判決成績無效,並立即取消比賽資格。若選手穿著因檢查錯誤而核准之不當服裝,將被要求停止穿著該服裝,但不因此而遭受處罰。
    13.5.5 不可使用任何其他物品於裝備或包裹物上。
    13.5.6 選手上台時必須著健力服裝,除了皮帶外不可在比賽台上調整衣物。
    13.5.7 手、臀部及背部只能塗上碳酸鎂粉。
    13.5.8 凡希望穿著、配戴贊助廠商標誌於服裝或個人裝備上之國家選手,必須在該年度開始時向IPC健力主席提出申請,且須在公佈的第一次比賽日期至少三個月前提出,同時必須繳交$100元美金或是執行委員會所規定的費用。
    批准使用之際,IPC健力總會及申請國選手需就適當的配戴位置達成協議,此標誌於核准後當年剩餘時間及隨後曆年可配戴,此項費用只涵蓋一位贊助廠商及一國家。另外希望將其標誌加在服裝或裝備上的贊助人各應另繳美金100元,若IPC健力總會認為所申請的標誌品味太低或與總會其他簽約人(如電視台或錦標賽贊助商),先前所做的承諾有抵觸時,總會有權不批准標誌申請案,執行委員會有限制標誌尺寸的權利,國家或選手可不花申請費可展現其國家徽章或紋章,執行委員會要確保其標誌已經過核准,選手上台前要穿著有贊助商標誌的服裝,應向檢查裝備之裁判出示核准證明或收據。

    14. 裝備及規格
    14.1 比賽台
    各式舉法應在最大為16平方公尺,最小為6.25平方公尺正方形的比賽台上舉行,台面必須為平坦、穩固、不滑、距地面或周圍的表演台面高度不得超過10公分。當比賽在距地面有些高度之處舉行時,應提供表面防滑之坡道移動梯,以方便輪椅進出,如果可能,選手退下比賽台時也應有一移動梯,以節省比賽時間。
    14.2.1 槓軸
    槓軸應為健力專用槓軸,並經IPC核准。
    凡依照國際殘障健力總會規則舉辦的所有比賽,均使用鐵盤槓鈴,比賽進行中,除非槓軸彎曲或損壞,經裁判員們決定,始可更換。槓軸必須筆直,並且壓花紋及凹槽,其規格如下:
    a. 槓軸全長不得超過2.2公尺。b. 兩內鎖環間距離不得少於1.31公尺或超過1.32公尺。 c. 槓軸之直徑不得超過29公釐或低於28公釐。 d. 槓軸及鎖環之重量為25公斤。 e. 套筒直徑不得超過52公釐或低於50公釐。 f. 應有機器直徑標記或纏膠帶、標記或膠帶之間為81公分。
    14.2.2 鐵盤規格如下:
    a. 比賽所用鐵盤,其重量必須在0.25%之校正值內。 b. 鐵盤中心圓孔最大為53公釐,最小為52公釐。 c. 鐵盤重量必須在下列範圍 1.25kg, 2.5kg, 5kg, 10kg, 15kg, 20kg, 25kg d. 為打破紀錄可用較輕鐵盤,其重量至少超過原來紀錄500g。 e. 鐵盤顏色必須合於下列規定: 25kg-紅色 20kg-藍色或黑色 5kg-黃色或黑色 10kg及以下-任何顏色。 f. 所有鐵盤必須有很清楚的重量標示,在槓軸上須由內而外,由大而小排列,以便裁判員能閱出每一鐵盤之重量。g. 第一盤(最內的一片)其重量標示須向內側,其餘鐵盤的標示則向外側。 h. 最大鐵盤直徑不得超過45公分。
    14.3 環鎖
    a. 在比賽中應使用。 b. 每一個重量為2.5kg。
    14.4 臥舉架
    在所有國家或國際賽、世界或洲錦標賽及殘障奧運會中,其臥舉架結構應堅固且具最大穩定性,並符合下列大小規定:
    a. 長度-應為2.1公尺,且應平坦而成水平。 b. 寬度-其主體寬應為61公分,從頂部至主體之70.5公分處,寬度應為30.5公分,兩旁有相同的15.25公分可放置肩膀。 c. 高度-從地面量至凳子表面(未壓緊)不得少於45公分或超過50公分。 d. 支撐架
    調整式支撐架及不可調整式支撐架,從地面量起至槓軸放置位置,高度必須在77公分至100公分以內,槓軸放置架裡面寬度最少為110公分。
    14.5 墊子:
    a. 只有CP(腦性麻痺)選手可使用個人墊子。 b. 體積應與選手身體結構所需相符合,長度不可超過60公分。 c. 墊子在過磅時需經裁判員允許,方可使用。
    14.6 應設置一套燈光系統,以顯示裁判員的判決。
    每位裁判員將控制一具白燈及一具紅燈,白燈代表試舉成功,紅燈代表試舉失敗,燈光應配合三位裁判員之位置橫向排列,並互相串聯,所以當三位裁判員按燈時,則三具燈同時亮起,而非單獨亮光。
    為了因應緊急情況,例如電力系統故障,應先發給裁判員小的紅旗及白旗,以便使用,判決時在主任裁判發出可聽見的「旗子」口令時,裁判員同時出示旗子顯示其判決。
    在比賽台前應張貼三張標示1,2,3的卡片,由左而右分別代表三位裁判員的燈號,以利審判委員觀看查核。

    15. 比賽秩序
    15.1 大會秘書的職責如下:
    a. 確認參賽選手名單,若有必要時加以分組。 b. 過磅前抽籤決定順序。 c. 必要時於過磅時紀錄選手體重。 d. 製作並發給選手及該隊工作人員通行證,以便參加暖身。 e. 排定比賽出場之順序。 f. 比賽期間若有打破世界/殘障紀錄,需監督其處理程序。
    15.2 主辦單位應指定下列工作人員:
    a. 報告員/廣播員
    報告員負責促使比賽有效率的進行,亦可以作典禮司儀代替會場管理職務,宣佈選手要求試舉的重量,當槓軸加好重量,並清理好比賽台進行比賽時,主任裁判即指示報告員,宣佈槓軸已準備妥當,並呼叫選手上台比賽,同時提醒下一名選手準備,報告員宣佈試舉後,必須將其資料顯示於一顯明的告示牌看板上。
    b. 比賽紀錄員
    在大會秘書的督導下,紀錄員要負責精確完整的紀錄比賽過程,確認裁判員在正式紀錄表證明及所有需要簽名的文件上簽名,依選手要求試舉重量排定出場順序,必要時以抽籤決定其順序,按照此順序,選手或其教練可將下一回合試舉卡交給報告員。
    c.糾察員/會場管理(必須由合格裁判員擔任)
    負責向選手或其教練收取試舉要求重量資料卡,立即送交報告員,選手在完成其一次試舉至提出下一次試舉重量,經由會場管理送交大會秘書時,准許一分鐘時限。
    d.計時員(必須由合格裁判擔任)
    負責紀錄槓軸準備好後到選手開始試舉中間之精確時間,也負責紀錄其他各種規定時間,例如:選手試舉完畢後應在30秒內離開比賽台,一旦對選手開始計時,只有在選手試舉完成或在主任裁判命令下才可以停止計時,選手被唱名後計時即開始,因此選手或其教練在被唱名之前檢查臥舉架之高度是非常重要的事,在唱名後選手如需調整槓架,必須在規定的二分鐘內完成。
    選手被唱名通知出場後,在開始試舉前准予有二分鐘之時限,如在此規定時限內未開始試舉,計時員將宣佈時間到,主任裁判應發出可聽到的「上架(Rack)」口令,這次試舉將被宣判為「沒有舉起」即為試舉失敗,開始臥舉之時間是以裁判員所發信號時為準,選手若在時限內開始試舉,計時則停止。
    e.督導監視員及加重員
    負責槓軸的加重或減重,調整臥舉架高度,確定槓軸中心位置或主任裁判要求清潔槓軸及比賽台,並在比賽時間內維持賽台良好情況,當槓軸加好重量或清潔完畢,告知主任裁判可進行下一試舉。
    f.監視員/加重員
    當選手準備試舉時,監視員/加重員得協助其自架上移動槓軸,試舉結束後,立即協助其放回架上,但在試舉時不可碰觸選手或槓鈴,即在發出開始至完成信號之時間內,但在此期間仍必須盡量靠近槓鈴,以便在主任裁判或選手要求時,馬上將槓鈴卸下及保護安全。
    如因監視員/加重員之錯誤導致試舉失敗,選手可要求裁判員允許在該回合結束時,另作一次試舉。
    15.3 世界、洲錦標賽及殘障運動會的報名表格中,要登記選手過去十二個月來的最佳成績,其比賽日期、名稱、地點,必須為國際性或國家性的錦標賽才列入參考。
    15.4 在比賽試舉期間,只有選手及其教練、審判委員、執法之裁判、監視員/加重員可容許留在比賽台上周圍。選手之教練應留在審判委員及技術工作人員所指定的區域內。
    15.5 凡經認可之殘障健力比賽,槓軸上的重量必須為2.5的倍數,所有試舉間的增重至少要2.5kg,重量宣佈應以公斤為單位,下列規則例外:
    a. 創造紀錄之試舉,鐵盤之重量必須超出原紀錄500kg,此一紀錄之試舉必須在比賽中按正常順序增加重量或在最後回合的第四次試舉中造成。
    b. 在比賽中選手要求打破紀錄之重量不是2.5之倍數,而且成功的舉起,成績紀錄表上應將其超出2.5kg部份略去不計,而實際舉起之重量將作為申請紀錄承認,例如選手第二次試舉要求的重量為133kg,且成功的舉起,則132.5kg記入登記表中,而133kg則作為紀錄申請。
    c. 紀錄試舉可含於任一或所有選手持續以最小的500g增加重量而行試舉,例如:現今的紀錄是100kg,選手可能選擇以下重量作為紀錄試舉: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100kg 101kg 101.50kg 102kg
    第二、三、四次試舉如成功均為紀錄,實際上其增加之重量目的與原100公斤的成績紀錄無關。
    15.6
    a. 任何選手或教練有不正當行為或靠近比賽台,被視為有違運動精神,應被正式警告,如仍繼續有不正當行為,審判委員或裁判員可取消選手資格,並要求教練離開比賽會場,且必須將警告及取消資格情事通知其領隊。
    b. 可由審判委員及多數裁判員決定,若選手及職員被認為有任何不當行為且嚴重者可即刻裁定失格,毋需正式警告,並必需將失格處分通知領隊。
    15.7 在國際比賽中,所有對裁判員判決及有關比賽進行之申訴或
    對任何參加人員行為表示不滿,均可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審判委員可要求以書面提出,申請必須由領隊或教練,若領隊、教練缺席,則由選手遞交給審判委員會主席,且應在此事件發生後立即提出,如果審判委員認為有必要,可暫時停止比賽,並商議其判決,經過商議由大多數決定,而後審判委員回到其座席,由主席宣佈判決,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向其他機構申訴。在其中止重新開始之比賽,此選手在試舉前應給予三分鐘的時間,假如向某隊職員或選手提出書面申訴,應交付現金50美金或等值之其他錢幣,審判委員會應決定其申訴成立與否,所繳之現金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全部或部份保留及捐贈給國際殘障健力總會。
    15.8 回合制度
    15.8.1 選手及其教練應於過磅時告知其第一回合試舉所要求之重量及臥舉架高度,填寫於第一回合試舉卡,由選手及其教練簽名,交給負責過磅之人員,同時該職員將給予選手5張空白試舉卡於比賽時使用。
    15.8.2 選手可更改第一回合試舉的重量,其更改之重量可比過磅時所填之重量增加或減少,其時間為比賽開始前5分鐘,而其出場的順序也將因此改變,若該選手在第一組比賽,下一組的選手可於第一組的最後三次試舉前要求改變重量,報告員應在時限前通知選手。
    15.8.3 當第一回合試舉完成後,選手及其教練必須決定第二回合試舉之重量,將其填在試舉卡上並交給大會秘書或指定的工作人員,此手續必須在第一回合試舉後的一分鐘內完成,第三回合試舉也該照同樣手續辦理。選手一定要在限制的一分鐘內遞交試舉卡,否則將失去下一回合試舉的機會,如果選手失去第二回合試舉的機會,必須在報告員宣告失去第二回合試舉時的一分鐘內交出第三回合試舉之試舉
    卡。
    15.8.4 第二回合試舉所要求之重量不得更改。
    15.8.5 第三回合可允許更改重量二次,選手可將原提出之第三試舉之重量增多或減少,但必須在選手原提出之重量尚未宣佈加妥於槓軸之前實施。
    15.8.6 每一選手必須在其第一回合時間內作第一次試舉,第二回合時間內作第二次試舉,第三回合時間內作第三次試舉。
    15.8.7 原則上每回合需逐漸增加槓鈴重量,除非一回合終了時有下列15.8.10的錯誤發生,否則各回合中絕不可有重量減輕的情形發生。
    15.8.8 每一回合試舉順序,決定於選手要求的重量,如有兩名選手選擇同一重量,則由過磅時抽籤號碼較小者先行試舉。
    15.8.9 如試舉失敗,選手不能接著再舉,必須等待下一回合他能試舉之重量再舉。
    15.8.10 任何回合試舉之失敗,後由加重員/監視員之失誤或加重錯誤,選手可於重量調整正確後,再試舉一次,選手可選擇繼續或該回合最後再行試舉一次,若此選手亦是回合的最後一位,其試舉前應有三分鐘的休息時間。
    15.8.11 若某場次有八名或更多選手參加比賽,可分成要求重量接近相等的組別進行。
    15.8.12 分組方式應以各選手國內賽最佳成績或最近十二個月最佳成績為準,成績最低者,分在第一組,較高者分在次一組比賽,選手若未提出前十二個月的成績,便會被分為第一組的賽員。
    15.9 主任裁判是負責處理加重錯誤或報告員報告錯誤的唯一裁定者,其裁決將由報告員作適當的宣佈。
    加重錯誤的例子:
    a. 如槓軸所加重重比選手要求者為輕,且成功地舉起,則選手可接受試舉成功,或選擇重新試舉最初要求之重量,若試舉失敗,選手可在該回合結束時,依他最初所要求之重量再試舉一次。
    b. 如槓軸所加重量比選手要求者為重,且成功地舉起,選手可承認試舉成功,如有其他選手要求較輕重量,則可減回原來的重量,如加重後選手試舉失敗,則選手可在回合結束時,依最初要求的重量再行試舉一次。
    c. 如槓軸二端重量不相等,在試舉時槓軸上鐵片發生變故或比賽台安置不妥,在此情況選手試舉成功,可接受該次試舉成績或選擇另一次試舉,若試舉失敗,則選手可在回合結束時,再重行試舉一次。
    若以上a.b.c.三點因加重錯誤的試舉成功,並非2.5kg的倍數,則由大會秘書在成績紀錄表上登記低於此成績而最接近2.5kg倍數的成績。
    d. 如報告員對於重量報告錯誤,較選手所要求者較輕或較重,主任裁判員可依加重錯誤情形裁決。
    e. 無論任何理由,選手或其教練均不得為了要接著參加比賽而停留在比賽台附近,如選手因報告員漏報其要求之重量而失去試舉機會時,選手僅能在該回合結束時,要求減回其要求重量,再作試舉。
    15.10
    a. 在比賽會場最明顯處應設置揭示看板、成績紀錄表,可讓人清楚地看到選手姓名、過磅時抽籤序號、國家、級別及每一試舉的結果。
    b. 比賽時電子計時器應設置在明顯處,並可發出聽得見的「一分鐘」或「二分鐘」的警告信號,此電子計時器應由合格的裁判掌管。
    c. 應提供參賽之選手靠近比賽台之暖身室,依選手人數多寡備有適當數量的比賽台,槓鈴、臥舉架、碳酸鎂等,同時要有一電子計時器與比賽台之計時器同步計時及顯示選手姓名,過磅時抽籤順序、級別、要求試舉之重量之計分板,可聽見播報員播報加重重量之麥克風。

    16. 比賽結果
    16.1 每級比賽皆錄取第一名冠軍,並頒給金牌一面,第二名及第三名分別頒給銀牌及銅牌。
    16.2 主辦單位及IPC健力委員會可協議頒發其他特殊獎項。

    16.3 在比賽中,不管是否有併組比賽,一級別沒超過三名選手,將只頒發第一名及第二名,此情況之下將不頒發第三名。除非IPC P.A.E.C (執行委員會)特別提供了第三名的獎項,才會頒發第三名。

    16.4 殘障奧運會、世界及洲錦標賽或各國舉辦之比賽中,團體成績將如下計算:
    第一名 12分、第二名 10分、第三名 8分、第四名 7分、第五名 6分、第六名 5分、第七名 4分、第八名 3分、第九名 2分、第十名 1分。
    團體將錄取前三名,第一名至第三名分別頒給金牌、銀牌、銅牌,冠軍將保有一挑戰獎盃一年。
    殘障奧運冠軍可永久保留其獎盃。
    16.5 在所有國際錦標賽中,僅採取該國六名最佳名次選手,計算團體成績。
    16.6 如有兩個國家得分相等,則以得第一名分數較多者占優先,如第一名分數又相等,則以第二名分數較多者優先,其餘依此類推,一直到第六名為止,若仍相同,則不再計算第六名之後的得分,將該兩國並列為第一名,下一國家則名列第三名。

    17. 資格標準
    17.1 殘障奧運會、世界及洲錦標賽中,IPC健力總會之執行委員將訂定資格標準。
    17.2 資格標準於其執行委員會會議決定,可每二年變更一次。
    17.3 若一國家參加選手不超過三人,則可允許其中一名未達資格標準之選手參賽。
    17.4 基於比賽空間不足,IPC執行委員會可於主辦單位的要求下,減低各隊報名的人數。

    18. 裁判員之資格及考試
    18.1 二級裁判員資格如下:
    a.為在其國家協會有良好聲望之國家級裁判員。b.必須經由其國家協會推薦。c.必須在世界錦標賽、洲錦標賽、國際錦標賽、全國錦標賽或IPC舉辦之講習會或比賽中參加筆試。d.筆試及場試二者必須達到百份之九十以上之及格分數。
    18.2 一級裁判員資格如下:
    a.必須至少有兩年二級裁判員之良好經驗。b.必須至少在兩個國際錦標賽中或全國錦標賽中執法過。c.必須在任何世界錦標賽或洲錦標賽及IPC國際錦標賽中參加一級裁判員之場試。d.場試至少要擔任五十次試舉的主任裁判之判決。e.其所有判決應與審判委員判決達百份之九十以上相同,而非與其同執法之裁判員相同。f.參加考試前,必須由其國家協會向IPC主席推薦,其條件如下:1.具有裁判員候選資格。2.為二級裁判員排名較優者。3.在未來國際比賽能有效執法者。
    18.. IPC健力總會考選裁判員之標準如下:
    a.接受推薦人數。 b.錄取名額。c.評估目前各國對於一級裁判員之需求量。
    18.4 測驗程序如下:
    二級裁判員
    由IPC健力總會指派一名合格且可解決語言上困難之一級裁判員為主考官,在其監督下,經一次完整及綜合規則講習會後舉行筆試。場試接著在筆試及格後舉行,應試者的判決結果,必須與監視裁判員至少有百份之九十相同。IPF一級及二級裁判員則不列入計算。
    一級裁判員
    場試僅能安排在殘障運動會,世界、洲錦標賽或IPC國際錦標賽,應試者必須由三位一級裁判所組成的審判委員監視,其所有判決至少要與審判委員有百份之九十相同。
    18.5 主試者在考試捲上劃記方式如下:
    a.應試者對試舉判決正確時以(/)表示。b.應試者對試舉判決不正確時以(×)表示。c.選手未完成之試舉,以(○)表示。d.所有對試舉不正確之判決,應跟著記下一個數字,指出其錯誤。e.當發出的信號不正確時,如打得太早或太遲,主試者必須以(×)或(S)字母表示信號不正確。f.對於未完成的試舉必須給予一信號,將以(Φ)表示,共計算為一次試舉。所有考試者計分卷,不可有任何添加及更改,若為一級裁判員考試則由審判委員會主席計分,二級裁判員考試則由監視的審判員計分,計分後之考卷將送交IPC主席。
    18.6
    a. 接到考試結果後,IPC主席將會通知應考者及其國家。b. 一旦通過考試,晉升的日期即為考試的日期。c. 若考試失敗,至少必須等六個月以後,方可再次參加考試。
    18.7 登記
    a. 所有裁判員都必須重新向IPC健力總會登記,以保持現有資格及認可標準。b. 重新登記應於每一殘障奧林匹克年辦理。c. 裁判員之國家協會應負責繳交$60美金之登記費給IPC主任委員會,並附送登記期間前在國際及全國比賽執法之經歷摘要。d. 裁判員在四年期間內無活動或未重新辦理登記,將喪失其資格。 e. 在殘障奧運會前十二個月內所發之裁判證,可以用到下一個殘障奧林匹克年而不必換新。 f. 一級及二級國際裁判員在二次殘障奧運之間的四年內,至少必須在三場國際或全國錦標賽中執法,才能接受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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