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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規則


游泳

  • 發佈日期:2012-04-19
  • 照片說明文字殘障體育運動協會游泳規則

    第一章:規則
    規則1、名稱
    本會的名稱為國際殘障奧運會或是游泳運動協會執行委員會,簡稱為SAEC-SW。SAEC-SW融合及改良國際業餘運動規則及條款。

    規則2、差別待遇
    SAEC-SW不允許國際業餘或個別團體(參賽者、職員、裁判、委員等)在種族、性別、殘疾、地區或政治事務上有差別待遇。

    規則3、目標
    SAEC-SW的目標有以下幾點:
    3.1鼓勵並促進全世界可能與賽者的游泳發展。

    3.2採取必要公平的規則調整及分級,以利比賽的合理舉辦。

    3.3給予比賽決對的認可與支持。

    規則4、語言
    SAEC-SW的主要語言為英語,所有的語言在經過翻譯後必須以相對等對待。

    規則5、游泳運動團體
    5.1SAEC-SW必須每四年選舉一次,在身心障礙奧運會由游泳運動協會舉辦。如同ICP手冊的法定技術程序。

    5.2主席有彈性及權利,做加速推動團體會務更實際而有效的方法之決定,就算民主程序亦可省略。

    5.3每一個身心障礙奧運會的財務委員,有權利參與游泳運動協會的一席委員之選舉。

    5.4被提名至SAEC-SW之委員是經由有關聯的財務委員和SAEC-SW所主張的職員所產生,具有簽署權利。

    5.5SAEC-SW由以下成員所組成,每一成員擁有一張選票:主席、醫師-藥劑師、資格審查員、技術員、選手代表、紀錄員。

    5.6該成員必須服務至下一次的殘障奧林匹克運動會選出成員為止,任何空位的補缺必須在下一次游泳運動協會執行委員會開後指定宣佈。被選出的委原員須以平衡補足先前遺留的空區缺。

    5.7協會票選是經由以下三種方法:(1)舉手表決或選票單票選。(2)電話票選(3)申請祕密投票和次要投票。

    5.8假如更正的選票是有問題的,協會主席應選定合法的重新開始,注意更正的錯誤不要再犯,假如有人提議再討論,它必須由三分之二出席委員的多數贊成,若無,此建議失效。

    5.9協會的備忘錄:
    5.9.1在每一個協會中應設法維持會議進行的完整記錄,所有參與的會員能在四個月內得到詳細的資料。
    5.9.2若未於二個內未提出異議,備忘錄將被認可而施行。

    5.10運動規則及參賽資格的建議和修正必須在早於SSA六個星期前送交SAEC-SW。

    5.11SSA將在世界錦標賽被召集,就運動規則的改正及參賽資格的條件作建議。

    規則6、SAEC-SW的職責。
    6.1擁有對游泳協會競技委員會所有比賽的行為作判決。

    6.2討論和決定所有游泳協會所設計的事項。

    6.3解析和強化組織內定的規則。

    6.4選擇和處理組織內的相關事務。

    6.5核準技術代表、助理技術代表、相關的資格審查員、技術顧問等的權利。

    6.6指定殘障奧運、世界錦標賽、區域錦標賽、或其它殘障奧運的相關比賽之技術代表、助理技術代表、技術顧問、資格審查領導、資格審查權威者的人選。這些人員必須值得信賴,且受聘於原使委員會。
    技術委員的定義:技術委員必須熟悉及瞭解所有游泳運動競賽的比賽細節,包含入場、每一次競賽、競賽期間個人的位置安排。技術委員必需瞭解肢障FCS,盲障IBSA和智障INAS-FMH對選手競賽期間所要求的標準。技術委員必須瞭解FINA和SAEC-SW的規則及其與肢障FCS,視障IBSA和智障INAS-FMH的關聯。
    殘障運動會與世界錦標賽所要求專門人員有1個技術委員。1個助理技術委元員。2個技術顧問。1個FCS資格審查領導。7個FCS資格審查專家。

    6.7事先檢查比賽的位置並認可,以提供殘障奧運、世界錦標賽、區域錦標賽、或其它相關的國際比賽場地之用。這個檢查必須由指定的技術委員或是執行委員會指派的代表來執行。而組織委員會主要擔任場地招標及調查,且正式的投標單據必須被完成。

    6.8假如必須委任後補委員,其主要目地的是對執行委員會相關議題的調查、學習、忠告。因此,後補委員可能選自執行委員會以外的人員。

    6.9當任何一個委員連續缺席二次會議,或是未與會議主席及後補委員會職員會的連繫答達十二個月以上,則主席有權宣佈該委員的失格。而這空位則須依據規責5.6來職行。

    6.10SAEC-SW亦對特殊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及其他有關國際殘障運動會等比賽之比賽設計。(1)每一等級、每一項目所需的最低參賽標準。(2)每一國家在不同項目上所應有的參賽名額。

    規則7、所有的會員有責任對SAEC-SW的規則作翻譯及出版,當原文與說明產生解釋的不同時,應以英文的觀點為準。
    第二章:一般規則
    規則1、特殊資格
    1.1參賽選手必須具備的資格中、智能障礙者必須合於國際智能障礙運動聯盟【INAS-FMH】、視覺障礙者必須合於國際視覺障礙運動聯盟【IBSA】、移動性障礙之選手必須合於功能分級聯盟【FCS】的規定標準。

    規則2、服裝
    2.1所有選手的服裝需展現飽滿的精神並且適合於運動。

    2.2所有的服裝必須是非透明的。

    2.3大會的裁判長有權拒絕服裝不合規定的選手。

    規則3、廣告
    3.1水中池底的廣告:所有參賽選手禁止穿著面積超過16平方公分的明顯廣告。

    3.2泳池甲板上的廣告:毛巾與褲子可附著兩個廣告,連身衣服或大會提供給職員的衣服或輕便制服可以有兩個廣告在上面和兩個廣告在長褲或裙子上。製造商和贊助商的廣告可以重複,但一樣的名子在一次比賽或一件衣服上只能出現一次。

    3.3任何身體上的廣告均不允許。

    3.4香煙及酒類的廣告均不允許。

    規則4、資格
    4.1所有具以下情況的選手將無條件取消資格,包含藥物控制或越級參賽,參賽位置的調動只有在選手完成下一等級或較低等級的判定時,可往上前進一級。假如資格的問題在頒獎後發生,除收回頒發獎品,並追溯前項規定。

    4.2假如選手沒有參加大會要求的資格宣示,則他將喪失往後比賽的資格。

    4.3盲人選手除兩眼弱視外,均需穿戴不透明的鏡片參加比賽。假如盲人選手是臉部扭曲,將以黑色掩蔽物來代替不透明鏡片。盲人的鏡片將在賽前集合和比賽結束後檢查。若發現未依規定者,將在比賽中取消資格。

    4.4每一項目的開賽前,若有提示人或幕僚以口頭提示,則參賽者將被取消資格。賽前的提示將被視為教練之違反一般規則6.2條而取消資格。

    4.5選手若有傷口暴露於外或是未符合IPC職員的賽前清潔標準,亦將被取消資格。且不允許在未來的指定項目中參加比賽。

    規則5、抽煙條款
    所有國際性的比賽,不管在比賽前或比賽中,任何為比賽而設計的區域均全面禁煙。

    規則6、協助者
    協助者的定義:協助員是參賽國家為協助參賽選手所設的輔助員。當協助員幫忙或支撐選手時,不得以口頭或任何教導方式指引選手有關比賽事務,假如有溝通事情發生,選手將被取消資格。

    6.1殘障選手可能在比賽期間要求甲板上的協助員協助其出入游泳池或比賽的出發。協助員只能單獨協助選手出入泳池或出發,不能用口語與選手溝通。若要接近甲板上的協助員,應該再接近比賽出發一小時之前向技術委員或助理技術委員提出申請。

    6.2視覺損傷的游泳者,可能在接近泳池的兩端時需要有人指點,不管在個人或混合項目中。在混合項目中接力過程中,視覺損傷的游泳者可能需要一人觸碰來引導出發。這個過程稱為觸發,而這個人稱為觸發者。
    6.2.2觸發行為將被技術委員、助理技術委員和技術顧問視為合法。
    6.2.2當比賽需設觸發員時,則每一個選手可有兩個觸發員分站泳池的兩端。

    6.3假如參賽選手是聾、盲者,觸發者將被允許以非口語方式傳達比賽訊息。

    6.4肢障者亦可能因安全問題而接受觸發,肢障者若要求觸發則需有醫生證明,這個證明必須在賽前交給技術委員或助理技術委員。

    規則7、游泳執委會所適用的特殊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及游泳執委會世界錦標賽的一般規則。
    7.1組織
    7.1.1游泳執委會被授權有系統的說明競賽中所有規則和規範的處理原則。所有游泳執委會的規則和條文必須在三個月明文公佈與出版。
    7.1.2個人與團體的競賽中,凡得到第1、2、3名的國家得升國旗獎勵。若獲得第一名的國家,則以播放簡短的國歌獎勵。

    7.2.1因天熱的關係而退賽者,必須在與賽三十分鐘前提出。因病退賽的申請必須由醫生或物理治療師填寫表格四。決賽中的因熱退賽必須在各單項賽前三十分中有明確結論或是在開賽前一個小時提出。
    7.2.2違反規則7.2.1者,必須處以50美元的罰款;或是游泳執委會或是比賽有關的組織委員會同意的金額罰款。若由規則7.3.3所引發的退賽將不被罰款。

    7.3資格的改變
    7.3.1比賽選手資格的改變可能是:1)賽前的狀況而改變資格。2)比賽中的狀況而改變資格。
    7.3.2假如視障或殘障的選手因為資格的改變而使參賽選手少於6人。這項比賽將被取消,該項目則另行處理。
    7.3.3假如視障和殘障因為資格的改變導致單一國家某及某項之參賽人數超過三人,這個國家的領隊就被要求重新檢討參賽人數,以符合規則BL2的要求。
    7.3.4一個選手若因資格改變而無法符合新一等級的參賽標準,它將不會被處罰或禁賽。

    7.4抗議
    7.4.1可能的抗議情況:(1)假如選手的違規情形未被察覺。(2)假如突發狀況危及比賽或比賽選手。(3)反對大會的分級。(4)假如先前的分級中,選手未表現該等級應有的水準。(5)反對裁判長的決定,但對於具有事實的決定不可抗議。
    7.4.2抗議所需的程序:(1)對於裁判長技術性的抗議,或對分級主任分級的抗議。 (2)填寫執委會正式表格的抗議【表格五】,這個表格是由組織委員會所提供並在固定地點可取得。(3)只能由各隊的領隊提出。(4)附帶100美元的押金,或游泳執委會及組織委員會同意的押金。(5)在比賽結果三十分鐘內提出。(6)資格的抗議必須在比賽的第一天前提出,且必須在所有選手的資格審定6小時後提出方被接受。假如終止的時間介於2200至0800之間,則該抗議將被順延至0800之後。
    假如抗議的發生為比賽潛在因素所造成的,則聲明必須在出發信號的發生前提出。
    7.4.3所有抗議都要經由裁判長或資格主任的認定。假如它們拒絕抗議,就必須敘述決定的理由。而領隊則可進一步的向陪審團提上訴而為終結。最終的決定應該寫在游泳執委會的正式表格五上。同時複製給領隊及有關人員。
    7.4.4殘障奧運的肢障資格陪審團必須由資格主任指派的三個權威資格審查者所組成。這個陪審團的成員必須有一名醫學及一名技術審查者且之前沒有審查過選手者所組成。
    7.4.5假如技術或資格的抗議被駁回。保證金將被游泳執委會沒收,若抗議被採納則退還保證金。
    7.4.6對於肢障的分級及重新分級的過程,參照分級指南。

    7.5上訴
    7.5.1上訴的決定為最終判決。
    7.5.2技術性的上訴將由技術委員、助理技術委員、技術顧問、裁判長及資格主任所組成。
    7.5.3肢障的資格陪審團必須由技術委員、資格主任及兩個由資格主任指定的權威資格審查者。這個審查團至少要有一位醫師及一位技術審查員。
    7.5.4視障的資格審查團應由國際眼科醫學會的醫學主任指定擔任。
    7.5.5智障的資格審查團應依國際智障協會的規則選派擔任。

    7.6組織委員會
    7.6.1所有殘障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和相關的國際競賽都必須在游泳執委會的執掌下運作。
    7.6.2在殘障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和相關的國際競賽中的比賽問題,應由比賽的權責團體指派組織委員擔任。
    7.6.3組織委員會協同大會指派的技術委員會及助理技術委員會,應有責任負責所有競賽的管理,包含安排賽程表,安排選手的分級。賽前及比賽當中所有技術設備的安置,以及大會職員的指定及競賽的判決。

    7.7比賽項目表
    7.7.1現在的殘障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和相關的國際競賽將包含的項目。以上團體認可的比賽至少包含有個人項目七項、團體項目兩項。殘障奧運會所主辦的比賽項目必須在先前的殘障奧運會或世界錦標賽先確認完成,如表格六。
    7.7.2男女智障選手所參加的比賽項目應被分類在第十一級。
    自由式50、100、400公尺、仰式100公尺、蛙式100公尺、蝶式100公尺、個人混合200公尺、接力自由式4×100公尺、接力混合式4×100公尺
    附註:直到西元2000年(含2000年殘障奧運),執委會有能力安排以上的項目以符合競賽的需求。
    7.7.3男女視障的項目,包含有以下幾種。
    自由式50、100、400公尺、仰式100公尺、蛙式100公尺、蝶式100公尺、個人混合200公尺、接力自由式4×100公尺、接力混合式4×100公尺
    視障混合組比賽要求至少有B1+B2或兩個B1參與比賽。其他選手無限制。

    7.7.4男女肢障的比賽項目包含有以下幾種。
    50公尺自由式S1-S10、100公尺自由式S1-S10、200公尺自由式S1-S5、400公尺自由式S6-S10、50公尺仰式S1-S5、100公尺仰式S6-S10、50公尺蛙式SB1-SB3、100公尺蛙式SB4-SB10、50公尺蝶式S1-S7、100公尺蝶式S8-S10、150公尺個人混合SM1-SM4(不包含蝶式)、200公尺個人混合SM5-SM10、接力4×50公尺自由式最多20點、接力4×100公尺自由式最多34點、接力4×50公尺混合式最多20點、接力4×100公尺混合式最多34點

    7.7.5殘障奧運中執委會的指定項目。
    第一天:150公尺個人混合SM1-SM4(不包含蝶式)、200公尺個人混合SM5-SM10、100公尺蛙式S11。
    第二天:200公尺個人混合B1-B3、200公尺個人混合S11、50公尺蝶式S3-S7、100公尺蝶式S8-S10。
    第三天:400公尺自由式S6-S10、100公尺蛙式B1-B3、100公尺自由式S11。
    第四天:400公尺自由式B1-B3、200公尺蛙式S1-S5、4×100公尺自由式接力S11。
    第五天:50公尺蛙式SB1-SB3、100公尺蝶式S11、100公尺蛙式SB4-SB10、100公尺自由式B1-B3、4×50公尺自由式接力最多20點。
    第六天:50公尺仰式S1-S5、100公尺自由式S7-S10、100公尺仰式S11、4×100公尺自由式接力B1-B3。
    第七天:100公尺自由式S1-S6、100公尺蝶式B1-B3、400公尺自由式S11、4×100公尺自由式接力最多34點。
    第八天:50公尺自由式S1-S5、100公尺仰式S6-S10、100公尺仰式B1-B3、4×100公尺混合式接力S11。
    第九天:50公尺自由式S6-S10、50公尺自由式S11、50公尺自由式B1-B3、4×50公尺混合式接力最多20點、4×100公尺混合式接力B1-B3、4×100公尺混合式接力最多34點。
    7.7.5.1世界錦標賽或國際殘障奧運比賽,執委會所規定的比賽項目順序。【以五或六天的比賽為例】。
    第一天:100公尺蛙式B1-B3、200公尺個人混合S11、150公尺個人混合SM1-SM4、200公尺個人混合SM5-SM10、400公尺自由式B1-B3。
    第二天:100公尺自由式S11、50公尺自由式S1-S5、400公尺自由式S6-S10、100公尺自由式B1-B3、100公尺蛙式S11、50公尺蛙式SB1-SB3、100公尺蛙式SB4-SB10。
    第三天:200公尺自由式S1-S5、50公尺自由式S6-S10、100公尺蛙式B1-B3、100公尺蝶式S11、50公尺蝶式S1-S7、100公尺蝶式S8-S10、4×100公尺自由式接力S11、4×100公尺自由式接力B1-B3。
    第四天:50公尺自由式S11、50公尺自由式B1-B3、100公尺自由式S1-S10、400公尺自由式S11、200公尺個人混合B1-B3、4×50公尺自由式接力最多20點、4×100公尺自由式接力最多34點。
    第五天:50公尺蛙式S1-S5、100公尺蛙式S6-S10、100公尺蛙式S11、100公尺蝶式B1-B3、4×50公尺混合式接力最多20點、4×100公尺混合式接力最多20點、4×100公尺混合式接力最多20點、4×100公尺混合式接力最多20點。
    第六天:800公尺自由式公開組、1500公尺自由式公開組
    7.7.6每一天的程序表必須出版並分派至各參與國。技術委員、助理技術委員、技術顧問、資格主任、資格審查員共同為組織委員會及國際組織委員會作努力。
    7.7.7最後入場的校對確定,組織委員會必須出版暫時的出場順序,分派至各參賽國家,技術委員、助理技術委員、技術顧問、資格主任、資格審查員及國際失能委員會。連同競賽的規程亦應包含在內。
    7.7.8在所有選手的分級完成之後,正式比賽的順序表應在比賽十二小時之前出版。
    7.7.9一點修正,每日比賽的正確項目只在有特殊情況下,由技術委員會作改變。任何的變更都必須在影響比賽24小時之前,公告在大會正式的公告欄上。
    7.7.10四年一賽的世界錦標賽將被安排為以下順序。第一年:地區錦標賽、第二年:世界錦標賽、第三年:地區錦標賽、第四年:殘障奧運會。

    7.8頒獎
    7.8.1金、銀、銅三個獎牌將個別頒發給個人項目或團體項目的前三名得獎者。
    7.8.2在殘障奧運比賽中,結業證書將頒給所有與賽者。

    規則8、國際世界青年錦標賽
    正式游泳執委會的規則、慣例、及資格審查將適用於國際青年錦標賽,如同以下的分類。

    8.1年齡的分級
    8.1.1兩個年齡級的比賽將被提供。(1)十五歲以下含十五歲。(2)十六歲與十七歲之間。年齡的計算將以比賽的第一天為準。

    8.2項目
    8.2.1男女智能不足的選手將被歸類在S11等級中。與賽的項目包含有:
    自由式:50、100、400公尺。仰式:100公尺。蛙式:100公尺。蝶式:100公尺。個人混合式:200公尺。自由式接力:4×50公尺公開組(可男女混合)。自由式接力:4×100公尺公開組(可男女混合)。
    8.2.2男女視覺障礙的選手其與賽的項目包含有:
    自由式:50、100、400公尺。仰式:100公尺。蛙式:100公尺。蝶式:100公尺。個人混合式:200公尺。自由式接力:4×50公尺公開組(可男女及不同等級混合)。自由式接力:4×100公尺公開組(可男女及不同等級混合)。
    8.2.3男女肢障的選手與賽的項目包含有:
    50公尺自由式S1-S10、100公尺自由式S1-S10、200公尺自由式S1-S5、400公尺自由式S6-S10、50公尺仰式S1-S5、100公尺仰式S1-S10、50公尺蛙式SB1-SB4、100公尺蛙式SB5-SB10、50公尺蝶式S1-S7、100公尺蝶式S8-S10、150公尺個人混合SM1-SM6(不包含蝶式)、200公尺個人混合SM7-SM10、接力4×50公尺自由式男女混計最多20點、接力4×100公尺自由式男女混計最多34點

    8.3頒獎
    8.3.1金、銀、銅三個獎牌將個別頒發給個人項目或團體項目的前三名得獎者。
    8.3.2結業證書將頒給所有與賽者。

    8.4世界紀錄
    8.4.1游泳執委會將維持不同年齡、級別青年的世界紀錄,包括男女視障、聽障、智障的得獎選手紀錄。

    8.5世界青年接力賽
    8.5.1自由式4X50公尺
    8.5.2這個項目將由組織委員會、技術委員、助理技術委員選派選手組合而成。
    8.5.3這個隊伍將選擇相同的身體狀況及相同成績者與賽。配選擇的隊伍越多越好,不管男、女、國家、或失能,分預賽和決賽進行。
    8.5.4隊伍的組成成員不能在預、決賽作改變。

    第三章:法定規則
    規則1、便利性
    1.1在殘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中,設備規則三將被採用。

    1.2在殘障奧運會或世界錦標賽中,應使用經認定過的自動計時設備。

    1.3所有游泳池需在賽前兩天提供給選手使用,特定的練習池需在選手比賽前2至3小時前開放使用。

    1.4所有游泳池及其設備,應考量輪椅選手的便利性。

    1.5在數天的比賽中,若競賽場地無比賽項目,則應開放給。

    1.6防滑墊必須置於各水道的甲板上,距泳池周邊一公尺以外之的地方。

    規則2、進入資格
    2.1參賽人數之最多人數如下:
    智障的每一項目比賽中,每個國家只能派三名選手參賽。視障的每一項目及每一等級比賽中,每個國家只能派三名選手參賽。肢障的每一項目及每一等級比賽中,每個國家只能派三名選手參賽。

    2.2每一個項目的比賽,至少要有六人參賽選手且來自三個不同的國家才可比賽。假如視障或肢障的分及比賽中,參賽選手未達比賽的要求標準,則選手可選擇參加高一級的比賽。

    2.3在混合項目的比賽中,只要有四個隊伍就可以開賽。

    2.4假如有連續兩個項目參賽選手較少,較低等級的選手將被合併至較高等級的選手中。惟參賽者仍需達到各該級的參賽標準。

    2.5假如決賽項目因人數太少必須遭到合併。此一情況只要有三個國家與賽,則選手的每國、每級、每項之參賽選手不受限制。

    2.6在已剔除決定的項目中,不允許視障或殘障選手與賽。

    2.7當大會不提供某一級的游泳比賽,選手可以選擇進入上一等級的比賽中。但選手必須合乎參賽標準。比賽選手參賽以前必須由國家權責單位填寫與賽表及初賽表,嗣候不能改變項目、順序。

    2.8所有肢障的選手於出賽前需以’W’標示在出賽列上。

    2.9任何選手游蛙式適用在自由式及混合項目中有以下的規定。(1)級別中的SB等級是低於S等級(如SB7<S7),因此SB的選手可以蛙式代替自由式。(2)若是級別中的SB等級是高於S等級(如SB7<S6);則選手只能游相同的姿勢,不管在個人項目或混合項目中。

    2.10在世界性的殘障奧運、地區錦標賽和相關殘障的國際錦標賽中。每一項目及每一選手的參賽費用需由每一參賽國來共同負擔,讓游泳執委會得以應付所需。

    規則三、資格標準
    3.1每一正式項目的比賽資格將由游泳執委員會來制定。

    3.2除非取得競技委員的特別證明,一般選手將被要求達到資格標準才可參賽。

    3.3參賽選手若未達參賽標準將被處以罰金,此乃對參賽國之技術委員所提證明之警惕。此罰金在殘障奧運會、世界錦標賽、或其他有關殘障的錦標賽中,將被處以20美元的罰金或組織委員會及技術委員會同意的罰金。所有罰金收歸游泳執委會所有。

    3.4進入比賽的最佳時間必須先經技術委員會的檢驗。為的進一步確認,與賽國必須提出一份複製的最佳成績給游泳執委會的職員。最佳時間未經證明將不被接受。

    規則四、游泳
    4.1每一個混和項目中每個國家只能參加一隊。所有選手若通過個人的資格審查,將被同時適用於混合項目。

    4.2混和項目的預、決賽順序可做更動。若有預、決賽進行,則預賽與決賽的得獎參賽選手都需獲頒獎牌。

    4.3在混合項目的比賽中,選手必須在賽前一小時依據游泳執委會的正式表格七填寫名字及等級。並且按照即將比賽的順序排列。在混合接力的比賽項目中,名字必須對照不同姿勢別。

    4.4預、決賽的安排順序必須依照游泳規則三,並在技術委員、助理技術委員及技術顧問的監督下完成。

    4.5智障的游泳選手亦應在業餘運動規則的規範下進行比賽。

    4.6對於視障選手的比賽姿勢檢定,只要該選手被游泳執委會認定有對游該特定姿勢的企圖就算完成,且須考量其視覺障礙的影響。

    4.7一個有開放傷口的選手將不被允許參賽,除非先前有經過大會醫師職員的清潔。賽前的書面清潔證明將被技術委員會所接受。未經允許而參賽將會導致未來各項比賽的失格。

    第四章:游泳比賽
    SM1、競賽的管理:
    1.1在殘障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及地區錦標賽時,技術委員會與組織委員會應協調指派下列之職員名額,以負責控制比賽之進行:會議主席一人;裁判長一人;姿勢檢察員四人;發令員二人;轉身檢查主任二人(泳池兩端各一人);轉身檢察員十六人(每一水道兩端各一人);紀錄主任一人;檢錄員一人;止泳繩管理員一人;報告員一人;技術顧問二人;職員代表一人。
    至於其他國際性比賽,主辦單位應獲得各區域或國際權責單位之認可,指派上述或酌量上述之職員名額。如比賽缺少自動計時裝置,則必須增設下列人員:計時主任一人;每一水道計時員三人;(終點主任及每一水道至少設終點.裁判一人以及其他有關職員。
    至於其他國際性比賽,主辦單位應獲得各區域或國際權責單位之認可,指派上述或酌量上述之職員名額。如比賽缺少自動計時裝置,則必須增設下列人員:計時主任一人;每一水道計時員三人及額外的兩名計時員。終點裁判及八員終點裁判員亦需被指定。

    1.2殘障奧運會、世界及地區錦標賽或其他相關的錦標賽的泳池及技術設備,均需在賽前由游泳執委會委員會同指定的技術委員代表檢測及認可。

    SM2、相關人員:
    2.1大會職員:
    會議主席由組織委員會所指派,負責以會議的代言人執行會議的結論,他應能確定並控制裁判長管轄以外的事務,並予以執行。

    2.2裁判長
    2.2.1裁判長應完全控制並授權所有之職員,指定任務及指示關於比賽之特殊規定或有關競賽規程。裁判長亦應執行殘障執委會之所有規則及決議;並應對有關大會及項目或比賽等之所有問題進行裁決;且對規則未詳盡事宜,做最後之裁定。但他並不能在未與技術顧問協調下,對殘障的特殊規則做決定。
    2.2.2裁判長得干預任何階段之比賽,以確保殘障游泳執委會之規定得以遵行,並應對比賽進行中之所有抗議協調技術委員及顧問予以合理裁決。
    2.2.3當終點裁判員之判決與計時紀錄不一致時,則應由裁判長依事實公平原則決定名次,有自動裁判計時裝置有效運作時,則應依SW1.3之規定行之。
    2.2.4裁判長應確保所有必要之職員於比賽中均能恪守崗位執行職務。裁判長認有必要得指派代替人員遞補缺席、工能力不佳或缺乏效率之職員,要求亦可指派增額之職員。
    2.2.5每一項比賽開始時,裁判長先以連續短促笛音指示比選手脫去外衣,俟一長聲笛音後,指示選手均應於出發台上前沿之後方就位(仰式比賽及混合接力比賽,選手應依仰式規定行之)。當選手與職員均已完成出發前之準備時,裁判長應向發令員做伸直手臂之手勢,以表示選手已可完全由他來控制。裁判長伸出去之手臂手勢,必須停留保持著直到發令為止。
    2.2.6裁判長發現或經由其他負責職員之報告,應對任何選手之違規與技術委員協商是否取消該選手資格。

    2.3發令員
    2.3.1發令員自裁判長交給比賽選手起(SM2.2.5)至比賽出發止,應對比賽選手予以完全之控制。比賽出發之發令應依據SW4規定之。
    2.3.2發令員應在比賽開始時,發現拖延出發、蓄意違反命令或其他不正當行為之比賽選手,向裁判長報告裁判長可依據上述,裁定取消資格之選手,不視為出發之失敗。
    2.3.3發令員除接受裁判長之裁決外,有權決定比賽之出發是否公平,若確認出發有不公平時,這個出發必須遵照SM4.4之錯誤方式處理。
    2.3.4當某一個項目要比賽時,發令員應立於出發端線旁,約五公尺處,且有利於計時員能聽見號令之位置。

    2.4檢錄員
    2.4.1各項比賽前,檢錄員應召集該項目比賽選手檢錄。檢錄員必須向裁判長報告任何違反規定事項以及未到之選手。

    2.5轉身檢察主任
    2.5.1轉身檢察主任應分配轉身檢察員工作位置確保其轉身檢察,均能於比賽期間克盡職責。
    2.5.2如有任何違規事實發生,轉身檢察主任接獲轉身檢察員之報告後,應立即向裁判長提出。

    2.6轉身檢察員
    2.6.1每一水道兩端均應各指派一名轉身檢察員。
    2.6.2轉身檢察員均確認比賽選手,自觸碰池端前,最後一次划臂動作,至轉身過程第一次划臂完成,其間是否有遵照轉身規則之相關規定。另轉身檢察員亦應於池端,確認比賽選手是否依照相關規則,完成該項比賽。
    2.6.3800公尺及1500公尺個比賽項目中,位於泳池折返點之各轉身檢察員應負責其水道記錄選手已完成之趟數,並示“趟數牌”告知尚未完成之趟數。
    2.6.4800公尺及1500公尺個比賽項目中,位於泳池出發端之各轉身檢察員,在該選手距離完成比賽尚餘100又五公尺時,應予鳴笛或響鈴以示預告。
    2.6.5在接力比賽中,位於出發端之轉身檢察員,應判定到達之選手是否觸及出發處池端,待接選手,方可離開出發台。如採用自動裁判計時裝置接力比賽接棒之出發,則應依照SM13.1規則進行。
    2.6.6轉身檢察員應將任何違規事實與技術顧問協商(包含比賽項目、水道號碼、選手姓名及違規接力棒次)並詳記於檢察單上,送給轉身檢察主任,並由其立即轉報予裁判長。

    2.7姿勢檢察員
    2.7.1姿勢檢察員之位置應位於泳池之兩邊。
    2.7.2各姿勢檢察員應依據相關規則,監視選手在比賽確實遵照規定之泳姿進行,並協助轉身檢察員監視其折返轉身之動作。
    2.7.3姿勢檢察員應將任何違規事實與技術顧問協商(包含比賽項目、水道號碼、選手姓名及違規接力棒次等),詳記於檢察單上,向裁判長報告。

    2.8計時主任
    2.8.1計時主任應分配所有計時員座位及其負責之水道。每一水道應設計時員三人。另應增助理計時員兩人,備在比賽時間如計時錶無法啟動或於比賽中途停止,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計時時。
    2.8.2計時主任應於彙集每一計時員之計時紀錄單,如有必要時得檢查其計時錶。
    2.8.3計時主任應記錄或檢查紀錄單上每一水道之正式記錄時間。

    2.9計時員
    2.9.1每一計時員均應依照SM11.3之規定,對指定水道之比賽選手進行計時。計時錶應經大會組織委員會校正認可,並證明其正確無誤。
    2.9.2每一計時員應於比賽出發信號發出之同時啟動計時錶,並在負責水道之選手完成比賽時停止計時錶。凡超過100公尺距離之比賽目,計時員得依循計時主任之指示記錄比賽之中途時間。
    2.9.3比賽結束時每一水道,計時員應即刻登記計時錶上之時間登錄紀錄單上,並送交計時主任,如有需要則同時送交其計錶受檢。如未接受計時主任或裁判長“錶歸零”之信號,則計時錶不應擅自歸零。
    2.9.4除非採用錄影輔助系統,否則即使啟用自動裁判計時裝置,亦得要求足夠計時員到場執行人工計時職務。

    2.10終點裁判主任
    2.10.1終點裁判主任應指定各終點裁判員之位置及負責判定之名次。
    2.10.2比賽結束,終點裁判主任彙集各終點裁判員所簽字之成績表,並確定比賽結果與名次,送計時主任核對,直接送交裁判長。
    2.10.3若比賽終點採用自動裁判計時裝置,則終點裁判主任必須每一次比賽後,填報該自動裝置所測得之終點名次。

    2.11終點裁判員
    2.11.1除非各指定水道之終點裁判員比賽終了時要操作自動計時裝置“按鈕”,否則即應位於其終點線設置的裁判台上,俾可對比賽各水道及終點始獲得良好之視察。
    2.11.2每項比賽結束,終點裁判員應依照指定之職務,判定及填報其負責選手之名次。終點裁判員,除按鈕操作外,不得兼任計時員工作。

    2.12紀錄
    2.12.1紀錄主任負責檢查校對,電腦列印比賽成績或裁判長所提報之各項比賽成績與名次,並核對成績表上裁判長之簽名。
    2.12.2紀錄員在預賽或決賽後將成績登錄於正式之成績表上;列出締造之新紀錄,並計算比賽之得分。

    2.13技術顧問
    2.13.1技術顧問有義務告知下列人員為使規則適用於個別差異所做的修改,對象包含裁判長、轉身檢查主任、姿勢檢查員、發令員等。
    2.13.2當選手有違反游泳執委會規則規定時。技術委員需馬上向裁判長報告。
    2.13.3技術顧問應具備游泳相關知識,如據教練資格或舉辦正式比賽資格。

    2.14頒獎員
    2.14.1頒獎員負責安排和指導受獎的選手依次上台受獎,如需接受媒體採訪時,頒獎員也有指派選手接受訪問的責任。

    2.15除依游泳規則規定外,所有職員均應各自獨立作業與判定,不受其他人員之影響。

    SM3、預賽與準決賽、決賽排法:
    殘障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區域性比賽及其他國際泳總之比賽,所有選手之出發位置分配方式如下:
    3.1預賽
    3.1.1各參賽選手均應於報名表註明最近12個月內之最佳比賽成績,並由組織委員會依成績順序列名。選手如未註明成績則視同成績最劣者並列名於成績表之末。如選手之成績相同或有一人以上之選手均未註明水道之編配,應依據以下SM3.2.1之規定。預賽選手則依其註明之成績以下列方式編排水道:
    3.1.1.1如預賽只有一組視為決賽,於決賽期內舉行。
    3.1.1.2如預賽有二組比賽,則成績最快之選手,安排於第二組,次快者安排於第一組,第三快者排於第二組,第四快者排於第一組,以此類推。
    3.1.1.3如有三組預賽,則最快者排於第三組,次快者排於第二組,第三快者排於第一組,第四快者排於第三組,第五快者排於第二組,第六快者排於第一組,第七快者排於第三組,以此類推。
    3.1.1.4如第四組參與預賽,則後三組應依以上SM3.1.1.3規定編排。後三組之前一組應為後三組編成以外之次快選手組成;在後四組之前一組應為後四組編成以外之次快選手組成,以此類推。各組預賽時之水道分配,係依填報成績從快到慢之順序依照以下3.1.2規定模式予以排定。
    3.1.1.5此外,當有二組或二組以上之預賽時,每組至少應編排三位選手,但如有選手臨時退出則每組之選手人數可少於三人。
    3.1.2除50公尺項目外,水道之分配(以立於出發端面向比賽泳池,右端為第一水道)應將最快之選手或泳隊分配在泳池中央水道,若六水道泳池,則編排於第三水道;若八水道泳池,則編排於第四水道。次快選手之水道分配於最快選手水道之左方,其餘則按其填報成績順序,一右一左交互分配。如選手成績相同則應以前述之抽籤方式分配水道。
    3.1.350公尺比賽時,組織委員會得依據自動裁判計時裝置與發令員位置等,慎重決定其比賽應從那一端出發。組織委員會應於賽前將此決定告知選手。無論從那一端出發,應依上述規則規定編排。

    3.2決賽
    3.2.1無需預賽之比賽,應依據以上SM3.1.2規定分配水道。若有舉行預賽,則決賽水道之編排應根據預賽之成績依照SW3.1.2規定分配水道。
    3.2.2同一項目中,有來自同一或不同分組之選手,其名次分列第八或第十六,其成績紀錄至百分之一秒相同時,則應另加賽一次優勝者進入決賽。此一加賽則應於選手賽後至少一小時之後舉行(由裁判長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3.2.4如決賽時(決賽A或B)有一名或更多選手空額,則依預賽成績順序遞補。該比賽項目之水道分配,則必依據SM3.1.2規定,並必須將遞補更換資料詳載於檢錄單上公告。

    3.3其他比賽,得採用抽籤方式分配水道。

    3.4假如視障或殘障的個人項目中,參賽人數少於六人。這些選手可能被安排與上一級的選手一起比賽。其名次仍依照原始的等級排列。

    SM4、出發
    4.1自由式、蛙式及蝶式及個人混合式比賽應採跳水方式出發。當裁判長鳴笛一長聲時(SM2.1.5)選手即應雙足站上出發台,足尖不得超出台面前沿。“各就各位”或喊“預備”(take your marks)口令,選手應立即採取出發姿勢並至少一足立於出發台之台沿前方,當多數選手均已靜止不動時,發令員即發出出發信號。
    4.1.1在裁判長的長哨音後,低等級的肢障選手將被允許直接移動至起跳前端的起跳位置。
    4.1.2在裁判長的長哨音後,視障選手將被允許做出發前的方向確認。
    4.1.3選手將被允許不用起跳台出發。
    4.1.4低等級的肢障選手將被允許移動至起跳板上。
    4.1.5選手將被允許在水中出發,但要求一支手碰觸池邊,直到發令員發出信號。
    4.1.6當水中出發的選手無法抓住池邊,此選手將可有協助員協助;若協助員對選手施以力量出發,將被視為出發失敗。在出發信號發出之前,選手必須有部分身體與牆壁碰觸,除非經過技術委員、助理技術委員、資格主任的審定後。選手才可將腳置於牆上,聽信號出發。
    4.1.7為避免擦傷,毛巾或類似的東西將可放置在起跳台上,但不可明顯的超出跳台的高度。
    4.1.8在盲障與聽障的游泳比賽中,觸發員將被允許以非口語的方式轉換出發信號。

    4.2仰式及混合式接力第一棒比賽開始應於水中出發。當裁判長鳴笛時(SM2.2.5),選手應立即入水。裁判長再次鳴笛選手均已就轉身出發位置,不得故意拖延(SM6.1)。發令員下達“各就各位”後,俟多數選手均已靜止時,發令員即發出出發信號。

    4.3殘障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及其他國際泳總之比賽,“各就位”之口令應使用英語,且每一出台前應裝設一同步之擴音器。如遇出發違規情事,該擴音器應有足夠之音量發出召回信號(SM4.5)

    4.4發令員應召回第一次違規出發之選手,並告誡其違規出發的原因,再有任何選手發生違規,則應被取消資格。倘若選手在第二次違規出發,將被取消資格。假如信號在違規前已發出,則比繼續進行,俟抵達終點後執行選手取消資格的處罰。若違規在出發信號發出之前,則發令員不必鳴槍,但要召回所有與賽選,提示對違規者之處罰後,重新開始比賽。

    4.5違規出發之信號應與出發之信號相同,如有違規者發生,止泳繩隨即放下。而信號重覆發出。若裁判長判定出發錯誤而鳴笛時,發令員也應隨即重覆發出違規信號並放下止泳繩。
    4.5.1為確保視障者的出發不受干擾,觀眾將被要求安靜從選手出發前到經過止泳繩後。所有噪音造成的笛音、哨音將以錯誤出發而招回。

    4.6假如是職員的失誤造成選手的違規,該違規將不被計算。

    SM5、自由式
    5.1自由式乃指選手可採用任何姿勢進行比賽,但在個人混合或混合式接力時,自由式則指仰式、蛙式或蝶式以外的姿勢。

    5.2自由式每一轉身及游畢全程時,比賽選手必須以身體的任何部位觸碰池端。

    SM6、仰式
    6.1選手在水中面向出發台排成一列,並以雙手握住出發的手把。雙足包括足趾應置於水面下,且禁止將足部踏於溢水溝上或曲指扣於溢水溝的邊緣。
    6.1.1若游泳選手無法使用出發之扶手,將被允許使用池端。
    6.1.2若選手不能在水中抓住池端出發,這選手將被指配一個觸發員。出發時若被施以力量將不被允許,且視為錯誤出發。在出發信號發出之前,選手必須有部份身體與池壁接觸。除非經過技術委員、助理技術委員、技術顧問、資格審定者的允許,選手才可將至於牆上等待出發信號的發出。

    6.2在出發信號響起及轉身後,選手均需保持以背部朝下的泳姿游完全程。除轉身規定外,在游泳過程中必須保持以上姿勢,此種姿勢包括身體的縱軸滾動,但不得滾動超過水平90度以上,但頭部姿勢與此無關。

    6.3在比賽的全程中,選手的部分身體必須露出水面進行。除了出發及轉身後許可選手在水中可做十五公尺的仰潛。而到達十五公尺以後頭部必須露出水面。

    6.4當轉身時,兩臂肩膀與胸部可翻成俯臥姿,繼而用單手或雙手滑動使身體向前滾轉。惟滾轉的過程中肢體必須連貫,不得用腳踢或腰部撥動。而滾動後,雙腳踢出時,必須以仰姿進行且身體的任一部位必須觸碰牆壁。

    6.5在游到終點時,必須以仰式觸及池端。

    SM7、蛙式
    7.1自出發及每一個轉身後的第一次划臂動作開始,身體需保持俯面且雙肩必須與水面貼齊。
    7.1.1在每一次出發及迴轉後,凡是沒有以腳蹬開的選手,可允許一次非對稱性的打擊以保持俯面姿勢。
    7.1.2當選手沒有手臂或肩膀時,其軀體必須保持在胸部等高的位置,並盡可能的的保持平衡且與水平面保持一直線。

    7.2兩臂的滑水動作必須同時,並在同一水平面上不可有輪替或交換的動作。

    7.3兩手應於水面或水面下同時自胸部向前伸出,肘部除到達終點最後一次划水外均不可露出水面上,雙手必須在水平面或水底下回復,除了出發及每次轉身後第一次划臂外,,兩手之後划動作均不可超過臀線位置。

    7.4兩腿應同時動作於同一水平面上,不可有輪換之動作。
    7.4.1選手若有單腿或雙腿缺殘,亦必須有在水平面上同時動作的意思表示。

    7.5在踢腿時,兩足必須向外向後踢,不得以剪式、上下打水或海豚式踢腿之動作。兩足可以露出水,惟不得繼之以海豚式踢腿方式動作。
    7.5.1選手若不能同時使用雙腿,或雙腿不能被動使用,則選手必須在踢腿的同時將受傷腿往外張。
    7.5.2無功能的腿將可以拖拉前進。

    7.6在每次轉身及抵達終點時,均應用兩手在水面上或水面下,同時觸碰池端,肩膀必須保持水平的位置直到碰壁為止。在觸碰池端前的最後划臂,頭部可以潛入水中,但不可用多次潛水划手的動作觸壁。
    7.6.1每一回合比賽的終點處,選手可以以較長的手先碰觸牆面,但兩手必須同時向前伸展,且選手的肩膀必須保持水平直到觸碰牆壁為止。
    7.6.2當轉身或抵達終點,若選手上身過短而無法伸展過頭,就必須以上半身的任何部位觸碰牆面。
    7.6.3當每一個轉身或抵達終點時,假如視障選手(B1&B2)沒有緊密的靠近水道線,他可能無法保持身體水平的觸碰牆面。

    7.7在每一個動作循環中,每一次划臂及每一次踢腿動作,頭部必須部分露出水面。除非出發及每次轉身後,身體可以潛入水中做一次長划及一次踢腿動作。在出發與轉身時,在兩手做第二次划臂動作至划臂最寬部分內收時,頭部必須露出水面。
    7.7.1當一個選手缺了腿、手或身體的某一部份,包含踢和划臂姿勢都應構成一個完整的動作。

    SM8、蝶式
    8.1除了轉身外,
    8.1.1在每一次出發或轉身過後,不能踢腿的選手,至少必須做出類似的姿勢以變換位置。

    8.2兩臂動作必須同時一致,自水面上同時揮向前方,同時往後划。
    8.2.1B1或低於B2等級的選手,游泳時若太接近水道繩而使雙臂向前伸展可能有困難時,選手不可拉線繩取巧,選手必須正常的與水道繩保持距離。
    8.2.2失去手臂或手臂一部份的選手,其手臂的姿勢仍應以剩餘部份來完成標準姿勢。
    8.2.3具備義肢手臂之選手,其姿勢仍應以剩餘部份以獨臂完成。

    8.3兩足之撥水動作必須一致,兩腿及兩足允許同時在垂直面動作,惟兩足或兩腿無須在同一水平面上,但不得交互動作。

    8.4在每次轉身及抵達終點時,兩手必須在水面上或水面下同時觸碰池端。肩線必須保持水平直到觸碰端點為止。
    8.4.1在每個轉身或比賽的結束,選手只要有較長的手臂觸牆即可。但兩手都要同時向前伸展,肩膀必須保持水平線直到碰牆為止。
    8.4.2選手若因上肢太短不能超出頭部而不能碰牆,則其轉身或結束只要上半身任一部位碰到牆壁即可。
    8.4.3對於視障(B1和B2)的選手太靠近水道線,則在轉身或抵達終點的保持肩膀的水平及雙手同時觸碰牆面,可能會有困難。
    8.4.4在轉身或抵達終點時,選手若沒有踢腿的功能,則必須依靠划臂下潛的動作來完成觸牆。

    8.5出發及轉身時,身體浮出水面之前,許可有一次或多次踢腿並藉雙臂一次划水,使身體浮出水面。

    SM9、混合式
    9.1個人混合式項目,選手應依以下四種泳式進行:蝶式、仰式、蛙式及自由式。
    9.1.1在150公尺的個人混合項目中,選手轉換三種姿勢的順序為仰式、蛙式、自由式。

    9.2團體混合式接力項目,選手應依以下四種泳式進行:仰式、蛙式、蝶式及自由式。

    9.3每一分段,選手必須遵照有關規則之規定泳式游完全程。

    SM10、比賽
    10.1選手應獨自游畢全程才算合格。

    10.2選手必須於其出發之同一水道中游完全程。
    10.2.1若視覺障礙選手於出發或迴轉後,游錯水道或游進未使用中的水道,則可於錯誤的水道中繼續完成比賽。必要時可給予口語指導其回歸正確水道,但需清楚明確並避免對其他選手造成困擾。

    10.3在所有的比賽項目中,選手的轉身必須以肢體或手部觸碰水道壁端,方可轉身(仰式、自由式,可先轉動身體觸壁)。任何姿勢均從池壁蹬出,不可在池底跨步或行走。

    10.4自由式項目和混合式項目之自由式部份,選手雖不致因站立池底而被取消資格,但不應發生走步情形。

    10.5比賽時選手越過水道或妨礙他人時,應取消其資格。如屬故意犯規,裁判長應將事實告訴組織委員會、技術委員、助理技術委員或犯規者所屬單位。

    10.6比賽中,不允許選手使用或穿戴任何可以增加速度、浮力、耐久力、之配備(如蛙蹼、鰭肢和浮水衣等),但可佩帶護目鏡。
    10.6.1肢障選手將不允許使用義肢參予比賽。
    10.6.2在個人或接力項目中,視障的選手需要一個人指點其接近端點的位置。必要時,在混合項目的比賽中視障選手可能需觸碰感覺來出發。這個過程叫做觸發、觸發的人稱為觸發員,在給予B1選手的觸發應是短暫的。
    10.6.3肢障的選手亦可能因安全的問題而被觸發,該選手應能取得醫生證明,這個資訊需應在比賽前讓技術委員、助理技術委員知道。

    10.7任何非該項比賽選手,在該項選手未完成比賽前擅自入池,則應取消其在同一賽會中的下一個比賽項目之比賽資格。

    10.8每一接力隊應由四位同一單位選手組成。
    10.8.1任何選手在自由式的接力中游蛙式需符合以下規定。(1)當選手的級數比較低(如SB7等級小於S7等級)則該選手可在接力比賽中以蛙式代替自由式。(2)若選手的級數較高(如SB7等級大於S6等級),則選手在自由式的項目中,只能游原來的姿勢。

    10.9在接力比賽中,如隊友觸碰池端之前其雙足離開出發台,應被取消資格,除非該選手能即刻回到原先的池端再出發,則不視為犯規。無須再回到跳台上。
    10.9.1在混合項目中,選手可能會在水中出發。但在隊友碰牆之前,選手不可輕易離牆,否則將被取消資格。

    10.10當比賽正在處理或在所有項目所有競賽還沒結束前,接力隊伍游超過規定的長度或私自下水,將被取消比賽資格。
    10.10.1在混合項目中,當選手預備完成水中出發前,只能進入緊接著要游泳的長度。

    10.11接力團隊隊員及其出賽次序必須在比賽之前予以指定,每一隊員在該比賽中只能出賽一次。預賽和決賽的隊員次序可以更換,只要在比賽的檢錄表上正確的列名即可。

    10.12凡完成個人比賽項目或團隊接力完成個人部份的選手,必須盡快離開池畔以不妨礙其他未比賽完畢之選手。否則違規之個人或團隊應被取消資格。
    10.12.1選手可能會留在水道上,直到整個團隊完成比賽。選手若停留在水裏,則應績接近水道線,移動至距池邊些許距離處。但不能干擾其他水道的選手。

    10.13若犯規行為危害某一選手之致勝機會時,則裁判長有權准其參加次一輪預賽,或犯規行為發生於決賽時,則裁判長可命令重賽。
    10.13.1視覺障礙的選手,應能允許出發或轉身後,對他在水道中比賽選手所造成的偶發性影響。或因距水道線太近所造成的影響等。。

    10.14接力競賽
    10.14.1視覺障礙的接力比賽,應包含至少一個B1的選手,和不超過2個B3的選手。
    10.14.2肢障的比賽應以分數計算,個別選手的等級應以數字來評量如:等級S6是6分、等級SB10是10分等。4×50接力不超過20分,4×100接力不超過34分。

    SM11、計時
    11.1自動計時裝置應在指定職員之監視下操作進行,並用其自動紀錄每一水道之所有名次及時間以決定優勝者。由其所斷定之名次、時間要比裁判員及計時之判定更優先採用。一但比賽中自動裝置發生故障,機能明顯不全或由於選手誤碰設備而使之失去功能,則以裁判員及計時員之紀錄為主。

    11.2採自動計時裝置,賽後其成績計算至百分之一秒。若計算至千分之一秒,其小數點第三位亦不能用來決定成績及名次。選手比賽成績相同者,均列入同一名次。電子計分板上所顯示之時間僅以百分之一秒為準。

    11.3任何由職員使用之計時裝置皆視為正式計時表,此種手按計時,每一水道必須有指定或為相關國家認定合格之三位計時員。所有計時表均應由主辦單位校正至正確無誤。手按計時至少應紀錄至百分之一秒。若無自動計時裝置,則應以手按計時為正式紀錄。
    11.3.1若三個計時錶中有兩個時間紀錄相同,則以相同之兩個為正式紀錄。
    11.3.2若三個計時錶之時間互異,則以三個之中間者為正式紀錄。

    11.4在比賽中或比賽後被取消資格之選手,應在成績表上註明。但時間及名次不必記錄或宣告。

    11.5在接力比賽中,被取消資格團隊之個人分段合法成績,應予以紀錄為正式之成績。

    11.6在接力比賽,所有50公尺及100公尺分段第一棒之選手,其成績應予紀錄並公佈為正式成績。

    SM12、世界紀錄
    12.1.1五十公尺水道比賽,承認智障等級男女世界紀錄項目之距離及泳式如下
    自由式:50、100、200、400、800及1500公尺。仰式:50、100、200公尺。蛙式:50、100、200公尺。蝶式:50、100、200公尺。個人混合式:200、400公尺。自由式接力:4×50公尺、4×100公尺。混合式接力:4×50公尺、4×100公尺。
    12.1.2五十公尺水道比賽,承認盲障男女世界紀錄項目之距離及泳式如下
    自由式:50、100、200、400、800(女子)1500(男子)公尺。仰式:50、100、200公尺。蛙式:50、100、200公尺。蝶式:50、100、200公尺。個人混合式:200、400公尺。自由式接力:4×50公尺、4×100公尺。混合式接力:4×50公尺、4×100公尺。自由式接力:4×100公尺(開放等級)。
    接力團隊最少要求是一個B1的選手加一個B2的選手或兩個B1的選手,其他隊伍或等級要求將不被考慮。
    12.1.3五十公尺水道比賽,承認肢障男女世界紀錄項目之距離及泳式如下
    50公尺自由式S1-S10、100公尺自由式S1-S10、200公尺自由式S1-S5、400公尺自由式S6-S10、800公尺自由式S6-S10、1500公尺自由式S7-S10、50公尺仰式S1-S5、100公尺仰式S1-S10、200公尺仰式S6-S10、50公尺蛙式SB1-SB3、100公尺蛙式SB1-SB10、200公尺蛙式SB4-SB10、50公尺蝶式S1-S7、100公尺蝶式S5-S10、200公尺蝶式S8-S10、150公尺個人混合SM1-SM4(不包含蝶式)、200公尺個人混合SM3-SM10、400公尺個人混合SM8-SM10、接力4×50公尺自由式最多20點、接力4×100公尺自由式最多34點、接力4×100公尺自由式最多40點、接力4×50公尺混合式最多20點、接力4×100公尺混合式最多34點。

    12.2.1二十五公尺水道比賽,承認智障等級男女世界紀錄項目之距離及泳式如下
    自由式:50、100、200、400、800及1500公尺。仰式:50、100、200公尺。蛙式:50、100、200公尺。蝶式:50、100、200公尺。個人混合式:200、400公尺。所有適合五十公尺泳池的男女比賽項目,在二十五公尺的泳池亦被認可。
    12.2.2二十五公尺水道比賽,承認盲障男女世界紀錄項目之距離及泳式如下
    自由式:50、100、200、400、800(女子)1500(男子)公尺。仰式:50、100、200公尺。蛙式:50、100、200公尺。蝶式:50、100、200公尺。個人混合式:200、400公尺。所有適合五十公尺泳池的男女比賽項目,在二十五公尺的泳池亦被認可。
    12.2.3二十五公尺水道比賽,承認殘障男女世界紀錄項目之距離及泳式如下
    50公尺自由式S1-S10、100公尺自由式S1-S10、200公尺自由式S1-S5、400公尺自由式S6-S10、800公尺自由式S6-S10、1500公尺自由式S7-S10、50公尺仰式S1-S5、100公尺仰式S1-S10、200公尺仰式S6-S10、50公尺蛙式SB1-SB3、100公尺蛙式SB1-SB10、200公尺蛙式SB4-SB10、50公尺蝶式S1-S7、100公尺蝶式S5-S10、200公尺蝶式S8-S10、100公尺個人混合SM1-SM4(不包含蝶式)、200公尺個人混合SM3-SM10、400公尺個人混合SM8-SM10。所有適合五十公尺泳池的男女比賽項目,在二十五公尺的泳池亦被認可。

    12.3接力賽的所有成員必須是相同國籍。

    12.4所有的紀錄都必須在公平的競爭及獨立的計時下完成。

    12.5步伐調整不被允許,裝置也不能被用,計劃的更改也不被允許,比賽中也不能給選手指示。

    12.6世界紀錄必須為自動計時器所紀錄的成績,如自動計時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則以半自動計時裝置所紀錄之成績為主。

    12.7採百分之一秒,若有兩人以上其時間至小數點兩位均相同者,這些選手均為此一紀錄之“共同保持者”。再創紀錄之某項比賽中,每一位名次並列之選手皆可視為優勝。

    12.8接力比賽第一棒選手之成績可以申請為世界紀錄,如接力第一棒選手依本條各款規定游完其應游距離所創之成績紀錄,將不因其後接力隊員之犯規且被取消資格而無效。

    12.9在個人比賽項目中,若選手的教練或管理向裁判長提出特別要,並特別以自動裝置紀錄選手中途成績,則選手得以之申請列為世界紀錄。惟選手必須游畢全程,才可申請列為世界紀錄。

    12.10申請世界紀錄時必須填寫一份由殘障游泳執委會製作的表格【如表格八】,且必須取得自動計時器的拷貝資料,或三個計時員紀錄的複印。世界紀錄認可的權力將被制定在殘障游泳執委會,並與各個政府單位做結合。

    12.11所有在殘障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及其他相關國際比賽所創造的紀錄,殘障奧運會予以承認。

    12.12各種分級的選手一期等級創立紀錄。B1的選手必須遵手GN4.3之規定。

    12.13殘障游泳執委會的紀錄保持人,必須於創造紀錄後兩週內認證。申請書必須於創造紀錄後六週內,向殘障游泳執委會之紀錄保持人提出。

    12.14世界紀錄應依國際認證程序加以分類。

    12.15選手分類若有變更則應遵守:
    12.15.1視障選手仍可保有以前的分類。
    12.15.2系統的分類
    12.15.2.1假如重新分類是因為選手資格的改變所引起的,則紀錄上應保留選手先前的等級。
    12.15.2.2假如重新分類的原因如規則12.13.2.1所述,選手即可保有先前分類的紀錄。選手創紀錄的時間可於新分類中被承認。

    12.16假如需要世界紀錄申請證書送出,應由紀錄保持人簽名。且當作本國及他國家的紀錄。

    SM13、自動計時程序

    13.1當自動計時裝置使用於比賽中(見FA4),由該設備所判定的名次、成績及接力等均應優於人工計時及判決。

    13.2自動計時裝置紀錄每位比賽選手之名次及成績時:
    13.2.1紀錄自動計時器所有成績與名次。
    13.2.2紀錄人工計時所有成績及名次。
    13.2.3完成比較並標示自動計時裝置的時間及名次的程序,並列入正式的時間及順序。

    13.3在一個比賽中,當自動計時裝置無法紀錄一人或多人比賽時間或(和)次序時。
    13.3.1紀錄所有自動計時裝置已紀錄的時間和名次。
    13.3.2紀錄所有人工紀錄的時間及順序。
    13.3.3正式成績之名次順序決定程序如下:
    13.3.3.1當使用自動計時裝置時,時間及名次必須保留其相關順序。以便於比較同樣賽程中,其他選手在自動計時裝置下的時間及順序。
    13.3.3.2若比賽中只有自動計時時間,而沒有自動計時名次。則名次的決定將以比較所有選手的自動計時時間以決定名次。
    13.3.3.3當比賽沒有自動判定名次及自動計時時間時,則順序的判定將以半自動設備或每道三個紀錄來取代。
    13.3.4正式成績紀錄之時間決定程序如下
    13.3.4.1所有比賽選手成績紀錄以自動計時器為主。
    13.3.4.2無自動計時裝置,則由三位計時員或半自動計時設備為主,只要其中選手的名次沒有矛盾。
    13.3.4.3假如終點裁判沒有使用三個手錶,且人工計時與名次判定相矛盾。則正式的時間應等同於名次判定的標準時間。若是半自動的計時裝置,時間上註明“裁判長選擇”的標示。根據SM12.6條的規定,成績將不被世界紀錄所採計。
    13.3.5預賽項目之總名次應依下列方式排列。
    13.3.5.1比較所有預賽選手之正式紀錄時間來排定名次。
    13.3.5.2若有兩人或兩人以上的選手成績相同,則併同一名次列入該項目中。

    第五章:設備
    FA1、設備規則
    1.1業餘泳總奧林匹克游泳池。所有奧林匹克的比賽都必須在國際泳總規定(FR3)下進行。

    1.2業餘泳總之標準游泳池、國際錦標賽或其他國際性的世界殘障錦標賽項目,都必須在國際泳總的奧運標準池中舉行,但殘障游泳執委會得以移除沒有嚴重妨害比賽進行的設施。

    1.3國際泳總最小的標準池。所有在殘障游泳執委會規則下的比賽項目,都應符合小型標準池的比賽標準。

    FA2、游泳池
    2.1.1五十公尺的場地,自動感應設備應被使用在起始端,及附加在轉身端。泳池的長度須能確定在兩個觸摸版之間相距五十公尺。

    2.1.2二十五公尺的場地,自動感應設備應被使用在起始端,及附加在轉身端。泳池的長度須能確定在兩個觸摸版之間相距二十五公尺。

    2.2深度-泳池最淺處必須有一公尺。

    2.3牆壁
    2.3.1泳池兩端及垂直泳池的兩側,其水上牆面及延伸至水中0.8公尺的牆面需有防滑的顆粒結構,以防止選手觸碰或轉身時所可能產生的危險。
    2.3.2水溝應置於泳池的四周牆上。假如端點的牆上有水溝的設置,他必須允許水平面上有0.3公尺的觸摸板;且必須覆蓋有適當的掩蔽或蓋子。所有的水溝必須準備可調整的關閉活門讓水面可保持一定的水平。

    2.4水道至少要有兩公尺寬,第一道及最後一道需距牆面0.2公尺。

    2.5水道線必須有能延伸充分的長度,並牢固在凹陷的牆面上。每一個水道線是由緊密相連的浮標組合而成,浮標間相距0.05至0.15公尺之間。浮線兩端五公尺需是與主線不同的顏色。水道線之間不得有其他的水道線,各個水道線必須堅固而有彈性。

    2.6起跳台必須堅固且無反彈力,起跳台的高度距水面0.5至0.75公尺之間。起跳板的表面必須是0.5×0.5公尺的面積且防滑。最大的傾斜度不得超過10度。在起跳台的側前方應設置可緊握的扶手,以利選手開始時可向前。蛙式出發的扶手必須設置在平行和垂直泳池表面0.3至0.6公尺之間的地方。這個設置必須平行池壁且不能超出兩端的池壁。若是泳池中設有跳台,則泳池兩端延伸五公尺的地方至少要有1.2公尺的深度。

    2.7號碼-每一個出發台必須有四個方向清楚可見的號碼標示,第一個號碼應是出發台面對泳池右邊的第一個位置。觸摸板的上方亦應有號碼的標示。

    2.8轉身指示-旗繩必須誇越泳池並懸吊在泳池上方1.8至2.5公尺的地方,轉身標示必須在泳池兩端清楚的標示。如果可能有可在十五公尺另做標示線。
    2.8.1仰式轉身標示意指上方不同顏色的標示。

    2.9止泳繩應置於水面上1.2公尺的高度。為修正出發錯誤,必須置於距出發點15公尺的地方。他必須能由機器快速的放下。以有效的在開賽後覆蓋所有的水道。

    2.10水溫的設定必須在攝氏26度上下一度間。在比賽的期間水溫必須維持穩定,少有波動。為維持大部分區域的乾淨水質,緩慢的進出水流是被允許的。

    2.11燈光-出發台和轉身台的照明度需在600lux以上

    2.12池底線-需視深色且與池底對比的顏色,畫在池底每一水道的中間。寬度:0.2×0.3公尺。長度:五十公尺泳池需長46.0公尺,二十五公尺泳池需長21.0公尺。每一條池底水道線需距離泳池端點2公尺,且用一條等寬1公尺垂直線作結束。目標線應放置在端點牆或觸碰板上,正中對齊每一水道且與池底水道線一樣寬。它不能因甲板的邊緣而中斷,且到達池底板。0.5公尺的交叉線需放置在由交叉線中心量起水面下0.3公尺的地方。

    2.13防滑墊最少寬1公尺、長2公尺。且必須放置在游泳水道外一公尺的地面上。

    FA3、殘障奧運比賽和世界殘障奧運錦標賽的游泳池
    3.1水道數有八個

    3.2每個水道寬2.5公尺,第一及第八水道外各有兩個2.5公尺的空間。在殘障奧運的比賽中一至八水道之間必須有水道繩隔開。

    3.3水道繩的製成規定如規則FA2.4

    3.4跳台的規定如規則FA2.6,若出發失敗則有立即阻止的設備。

    3.5號碼標示如同規則FA2.7。

    3.6仰式轉身標示如同規則FA2.8。

    3.7止泳繩,如同規則FA2.9。

    3.8水溫,如同規則FA2.10。

    3.9燈光,燈光照射在游泳池的亮度至少要1500 Lux

    3.10水底線,如同規則FA2.12。每一條水底線的中心點應相距2.5公尺。

    3.11假如游泳池與跳水池是在同一個場地,則兩池最短的間隔距離至少要有5公尺。

    3.12訓練或熱身池應準備比賽用的水道繩。(如規則FA2.4與FA2.5)仰式轉身標示(如規則FA2.8與FA2.8.1)止滑墊(如規則FA2.13)和兩個安靜的時鐘。

    FA4、自動計時設備
    4.1自動和半自動計時設備用以紀錄每一選手各項比賽的時間。計時和判定必須推算至小數點兩位數。(1/100秒),計時器應不受選手出發、轉身進出水系統的影響。

    4.2自動計時器的必要條件。
    4.2.1能讓發令員啟動。
    4.2.2金屬線盡可能不要暴露到池邊。
    4.2.3能顯示個別水道的資訊。
    4.2.4提供比賽過程中易讀的數字。

    4.3起始裝置
    4.3.1發令員需有發令用麥克風。
    4.3.2假如是鳴哨,則必須由比賽的主持者使用。
    4.3.3不管是麥克風或發令哨,都必須連接到每一個起跳台上的擴大器。不管是出發前命令或出發信號,都必須同時相等程度的被選手聽見。

    4.4自動計時器的觸碰版
    4.4.1觸碰板的規格至少要2.4公尺寬,0.9公尺長。厚度不得超過0.01公尺。他的高度應該在水面上0.3公尺及水面下0.6公尺。每一個觸碰板獨立連線且可以個別控制。觸碰板必須是明亮顏色的表面,且能提供每一水道的號次。
    4.4.2裝置-觸碰板必須堅固的置於水道的正中央。沒有比賽的時候,觸碰板可讓游泳池的管理員輕易拆下。
    4.4.3敏感度-觸碰板的敏感度應不能被水流所影響,但必須能讓手輕碰而感應。觸碰板的頂端亦應有其敏感度。
    4.4.4標示-水道的標示應與原來現存的標示相重疊,每一水道的邊緣應以0.025公尺黑色邊所圍繞。
    4.4.5安全-觸碰板不能對外導電,且不可有尖銳的邊緣。

    4.5若是啟用半自動計時裝置,終點的計時可讓計時員在選手觸碰端點後按鍵顯示。

    4.6以下零件是自動計時最基本的配備。
    4.6.1資訊的指示能在成功的比賽結束後自動更新。
    4.6.2觀眾的可讀看板。
    4.6.3能判定1/100秒的出發紀錄。
    4.6.4自動圈數計算。
    4.6.5各道分別計算。
    4.6.6電腦成績加總。
    4.6.7更正錯誤觸碰。
    4.6.8自動電池充電。

    第六章:醫療
    MCL1、競賽中應有指定的醫師,該醫師負責醫療的安排但不做資格的檢定。
    1.1、競賽的醫師應由主辦單位申請,若比賽是殘障游泳執委會認可的比賽,則醫師的資格尚須有國際殘障醫學會及殘障游泳執委會的認可。

    1.2競賽醫師的職責
    1.2.1對於選手的醫事觀察,包含紀錄有關選手傷害和疾病的觀察,同時維持急救系統的正常功能,包含及時醫藥的提供及準備。
    1.2.2確保室外區域的禁煙,包含看台和觀眾席。
    1.2.3保持與隨隊醫師的聯繫,包含治療設備、緊急處理、住院安排和必要的藥物治療。
    1.2.4擔任並代替無隨隊醫師的工作。
    MCL2、為確保人們為娛樂、訓練或比賽時使用游泳池設施的健康與安全,游泳執委會對游泳池藥物的標準及衛生的要求視為不可或缺。皮膚、呼吸、身體的疾病將因泳池衛生的改善來加以避免。但泳池亦應達到美學的要求標準。

    2.1游泳池的化學標準及含菌量
    菌群的測量在21度上下0.5度c時,每24小時48小時72小時測量一次100毫升。
    菌群的測量在37度上下0.5度c時,每24小時48小時測量一次100毫升。
    大腸桿菌的測量在37度上下0.5度c時,每24小時48小時測量100毫升無殘留。
    次氯酸鈉在37度上下0.5度c時,每24小時48小時測量無殘留。
    硫酸銅在37度上下0.5度c時,每24小時48小時測量無殘留。
    薄膜過濾必須使用,薄膜過濾在溫度37度c時必須維持2至4小時以濾淨不良的細菌。過濾器需經常更換濾媒,以減少對水質的影響。

    MCL3、藥物控制
    3.1酸二辛酯亞應嚴格的限制使用,任何藥物的分派及使用均需由國際殘障奧林匹克委員會規定。

    3.2不管選手在比賽前後的任何地方,酸二辛酯亞都需嚴格的控制。
    3.2.1參賽選手在任何時間都要接受正式職員的藥物控制要求,所有參賽選手,在殘障游泳執委會的規範下,需默認藥物控制的程序。拒絕或錯失接受被認為具正面意義的藥物控制者,將依規定處理。

    MCL4、禁止使用的藥物及步驟。
    意指殘障奧林匹克委員會的藥物政策。

    第七章:正式游泳比賽的主辦投標規定
    這段投標清單必須與殘障游泳執委會的規則對照閱讀。為了取得殘障奧運游泳比賽的主辦權,承辦國家之殘障運動協會必須符合以下的標準。

    1.1必須採用殘障游泳執委會中關於游泳池及比賽運作之法規,所有大會的正式工作人員必須為業餘泳總所認證。

    2.1必須使用殘障游泳執委會之規則,而且必須翻譯為主辦大會工作人員所知。

    3.1游泳池的規定
    -競賽池必須經由國際泳總認證。
    -可以是50公尺或25公尺的游泳規格。(殘障奧運賽只能使用50公尺的泳池競賽)。
    -訓練池。
    -室內或室外泳池均可。
    -水溫在攝氏26度上下。
    -選手的輔助器材必須容易取得。(如:輪椅、眼罩)
    -競賽期間,提供觀察的地方給肢障的資格審查員。
    -輪椅使用者可以站立的地方。
    -室外場地的遮陽設備。
    -輪椅使用者所要求的斜坡。
    -方便的電話使用室。
    -適當的藥物使用設施。

    4.1組織委員會的工作:
    (1)比賽之前,分級所需的器材。一個接近游泳池的隔間,該隔間可讓四個手術床靈巧的移動。有起跳台的泳池,至少需容納兩個水道。為顧及隱私,分級需有布幕。毛巾、消毒劑。每一張手術床要有兩張椅子及一張桌子。
    (2)依據國際盲障協會規定,視障選手在比賽前所需的分級設備。六公尺的房間用以測量視覺敏銳度。60瓦的燈泡用來探之方向。醫護人員使用的桌椅。符合國際盲障協會要求的眼科設備及視力檢查表。
    (3)必要時的英文翻譯。
    (4)必備的器材。影印機、電話和測試紙。抗議、換人和其他的競賽中需要的申請表格。桌子、椅子。
    (5)競賽期間,游泳池裏需有分級抗議的區域,同時配備手術椅、椅子及桌子。
    (6)在資格審查期間,應提供飲料及食物給運動員、資格審查者、技術委員、助理技術委員、技術顧問和幫忙者。
    (7)往返選手、技術委員、助理技術委員、技術顧問、資格審定者分級資料的傳送。

    5.1技術委員會在一年之前即受原始委員會的邀請,就準備事項與競賽事宜做聯繫。

    6.1原始委員會必須邀請殘障游泳執委會所指定的正式職員,就所有的行程、預算的控制、所有比賽期間的賽前進行。

    7.1比賽的程序表必須由組織委員會及殘障游泳執委會共同討論定案。

    8.1每一比賽項目的降級,都必須經過組織委員會、技術委員、助理技術委員及殘障游泳執委會的同意。

    9.1參賽等級的換算公式必須經由組織委員會及殘障游泳執委會的協商。

    10.1關於訓練、運送、調整、比賽目錄、典禮儀式、發令、警告等相關事宜,必須由參賽國家事先提供出發前的細目,給所有殘障游泳執委會的職員。

    11.1參賽者的電腦軟體必須設定組合,且經由殘障游泳執委會的證明,且必須能夠複製所有競賽成績的紀錄。

    12.1再選手最後入場時,組織委員會將提供殘障游泳執委會一張參賽選手名單和等級,殘障游泳執委會將證明參賽選手的等級,以及選手重新安排等級的要求。

    13.1技術委員、助理技術委員、技術顧問、資格審定者將被要求自資格審定的第一天至比賽的結束均能在場。

    14.1需參加分級檢定的選手,必須在開賽第一天前二十四小時完成資格審定。

    15.1游泳池必須在比賽運作的期間內對外開放,在開始的第一天開放供選手調節,比賽的前兩天開放為選手訓練之用。

    16.1資格審查員、電腦操作者、裁判長、技術委員、助理技術委員、技術顧問緊密的結合是重要的要素。

    17.1技術委員、助理技術委員、技術顧問、資格審查主席與資格審定員必須住宿在相同的位置,且要接近游泳池、選手區及競賽總部。殘障游泳執委會的職員必須配有單人房,以便達到工作的要求。

    18.1在比賽隊伍及殘障游泳執委會到達比賽地點的當天,一般關於比賽場地、交通、訓練、會議、及所有有關比賽、預賽的時間表、頒獎典禮、開始、熱身等規定皆應告知。

    19.1殘障游泳執委會的職員必須能掌握即時的資訊(如在游泳池池邊設有信箱)。殘障游泳執委會的職員必須能許可進入所有場地(如游泳池及運動員休息區),且能即時傳送所處理的事務。殘障游泳執委會的職員需有在泳池所有時間可使用的會議室。

    20.1大會職員與裁判長的會議
    比賽前的開幕典禮,一個針對競賽的大會職員會議,將由技術委員、助理技術委員、技術顧問所組織完成,用來討論規則及說明。

    21.1參賽隊伍的交通
    為避免比賽前後的等待,組織委員會必須準備往返於休息區和游泳池之間的公車。

    22.1在參賽者分級之前,分級小組必須先組織完成。比賽之前,技術顧問小組必須組織完成。
    小組所需的設備。至少可容納20人的會議室。錄放影機。投影機。黑板、流程圖。

    23.1比賽中的會議
    (1)殘障游泳執委會會議
    比賽期間,殘障游泳執委會需開幾次會議,會議室裏需可讓輪椅通行。
    (2)教練會議
    教練包含來自組織委員會的技術委員、助理技術委員、技術顧問和責任職員,被要求在資格審查後及比賽開始前開會。會議必須可容納80人,會議室可提供及通行輪椅。
    (3)運動員會議
    運動員會議將在世界錦標賽中舉行,會議室需能容納80人,可提供及通行輪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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