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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規則


撞球

  • 發佈日期:2012-04-19
  • 照片說明文字撞球運動體位分級
    輪椅撞球競賽分成二級。第一級:符合最低失能標準且非持桿手臂無法維持有效之架桿姿勢者。第二級:其他符合最低失能標準但用非持桿手臂能維持有效之架桿姿勢者。
    註:最低失能之定義為:
    1. 單側下肢足踝以上截肢者。
    2. 單側下肢肌力減退卅分以上者。
    3. 由於上兩項或其他相當之殘障造成重度行動障礙者。

    1.0一般規則
    1.1撞球運動分為英式、花式九號及自由式開侖等三類,得依世界撞球協會正式規則單獨或合併舉行競賽。

    標準規則需參考下列組織之官方正式規則手冊:
    國際檯球與英式撞球聯盟(The International Billiards & Snooker Federation)--英式撞球
    世界花式撞球檯球協會(The World Pool Billiard Association)-花式撞球
    曼德亞檯球聯會(The Union Mondiale de Billiard)-開侖

    針對輪椅選手則必須採取下列修正:
    a) 選手擊球時必須一直留在輪椅座位或坐墊上;若二側臀部均完全離開輪椅座位或坐墊則視為犯規。
    b) 選手擊球時雙腳必須完全離地,若腳部或輪椅之踏板碰觸地面則視為犯規。
    c) 第一級選手得要求裁判協助安排裝備及支持設施。
    d) 允許選手使用膝蓋以下之固定帶將腳部固定在踏板上;除具特殊醫囑外不得使用腰部以上之固定裝置。
    e) 比賽時選手應依照大會規定著適當之正式服裝。穿著包括無領無袖上衣、厚棉布牛仔褲與多花色訓練用鞋等不整潔或怪異服裝的選手,大會得視狀況裁定是否取消其參賽資格。
    f) 比賽初期大會無法提供每場賽事正式裁判在場時,得由主辦單位指定適當人選為臨時裁判,選手對其裁決不得有異議。
    g) 比賽開始時任一方選手服裝不整或未到場則判定該選手本局棄權;若超過比賽開始十五分鐘(含)以上任一方仍未到場則判定該選手二局棄權;如為卅分鐘(含)以上任一方仍未到場則判定該選手本場比賽棄權。

    1.2所有未盡事宜則在ISMWSF代表指導下統一由主辦單位裁定;該代表亦得將該狀況呈報執行委員會以供未來修訂規則之參考。

    2.0申辦地區或國際性比賽注意事項
    2.1申辦地區或國際性比賽
    a. 必須於比賽十二個月之前(地區或世界性冠軍賽則需在二年前)向ISMWSF秘書處提交書面申請,由負責撞球業務部門審核;核可後即逕行通知主辦國並將該項賽事列入ISMWSF行事曆中。
    b. 提出正式申請時需包括下列資料:住宿安排、賽程明細、設備明細、比賽日期、預定收取之報名費用、裁判群個人資料及履歷、選手名額、其他合宜之資訊

    3.0報名表
    3.1舉辦國需將報名表寄達所在地理區之任一ISMWSF合格會員處。

    3.2若比賽為錦標賽或冠軍賽以外性質者,舉辦國需將報名表寄達所在地理區所有被邀請之ISMWSF合格會員處。

    3.3報名表最遲應在比賽四個月前寄出;該表應包括下列資料:比賽日期、詳細賽程、住宿安排、設備明細、比賽級位規定、最多報名隊數限制、裁判群及大會負責人個人資料及履歷、報名費實際數字,應包含各種接送之價格細目、符合所有分及使用之表格、跨國仲裁人員資料、報名截止日期、抽籤日期

    3.4除事先經過所屬國家撞球組織同意否則不得將報名表提供至選手個人。

    4.0 英式撞球比賽規範
    a. 錦標或冠軍賽至少應有四個國家以上隊伍參賽。
    b. 冠軍賽中每級最多五支隊伍;錦標賽則由主辦單位決定。
    c. 每級比賽不得少於四名參賽者。
    d. 若任一級少於四名參賽者報名,在未超過本大項b小項規定時可升一級比賽。

    4.1冠軍賽應符合下列規範:
    a.每級比賽應符合1大項b小項之規定。
    b.半決賽以下之比賽每場總局數不得少於三局。
    c.第一級半決賽及決賽每場總局數不得超過三局。
    d.其他半決賽及決賽每場總局數不得少於五局。
    e.若第二級只有單組參賽則每場總局數不得少於五局。

    4.2國際聯賽應符合下列規範:
    a.為針對所有輪椅選手之開放式比賽,或
    b.分成依失能狀態決定之分級比賽。
    c.每場總局數不得少於三局;若只有單組參賽則每場總局數由主辦單位裁定。

    5.0賽程安排
    5.1錦標賽或聯賽應按下列分組方式進行:每組最少四人最多八人、 4~7名報名參賽一組、8~16名報名參賽二組、 17~32名報名參賽四組。比賽採單淘汰制,前二名晉級。

    其後採交叉方式進行;一組之優勝選手與另一組的第二名比賽。例如再有四組的比賽中,第一組與第四組、第二組與第三組;而於有八組的比賽中則為第一組與第八組、第二組與第七組、第三組與第六組、第四組與第五組。

    若總勝場相當則以總勝局數與總負局數計算結果判定勝負。假如還是平手,則以平手選手互相比賽勝負局數為判定勝負之標準。

    5.2獎勵:
    各種比賽主辦單位均應提供頭二名優勝及晉級半決賽所有選手獎牌或獎品。如為單組之比賽則僅需頒給前二名優勝選手。

    6.0花式九號球比賽規範
    a.冠軍賽至少應有四個國家以上隊伍參賽。
    b.冠軍賽中每級最多五支隊伍;錦標賽則由主辦單位決定。
    c.每級比賽不得少於四名參賽者。
    d.若任一級少於四名參賽者報名,在未超過本大項b小項規定時可升一級比賽。

    6.1錦標賽應符合下列規範:
    a.每級比賽應符合6大項c小項之規定。
    b.第一級半決賽以下之比賽不得少於搶七局。
    c.第二級半決賽以下之比賽不得少於搶十局。
    d.第一級半決賽及決賽不得少於搶十局。
    e.第二級半決賽及決賽不得少於搶十三局。

    6.2國際聯賽應符合下列規範:
    a.為針對所有輪椅選手之開放式比賽,或
    b.分成依失能狀態決定之分級比賽。
    c.每場不得少於搶七局。

    7.0賽程安排
    7.1所有比賽均採雙敗淘汰制。

    7.2獎勵:
    各種比賽主辦單位均應提供頭二名優勝及晉級半決賽所有選手獎牌或獎品。

    8.0種子
    8.1每個參賽國應於報名時指定冠軍賽之種子選手。

    8.2參賽國成績最佳的二名選手自然成為種子選手,在抽籤時應避免很早期就讓這些種子選手互相比賽。剩餘的種子選手名額則依現行國際排名為準遞補;至於其他選手則以抽籤方式排定賽程。

    8.3任何錦標賽亦得參考國際排名表,但種子選手名額則限定在十六名以下。其他選手則以抽籤方式排定賽程。

    9.0國際排名
    9.1世界排名表應包含除發展性比賽外,所有經正式核准比賽之積分。

    9.1.1世界排名表以四年唯一週期,於每年一月一日將最初一年之積分刪除。

    9.2積點規範如下:
    9.2.1花式撞球:
    第一名14分、第二名12分、第三-四名10分、第五-六名8分、第七-八名6分、第九-十二名4分、第十三-十六名2分

    9.2.2英式撞球:
    a. 單組參賽
    第一名14分、第二名12分、第三名10分、第四名8分、第五名6分、第六名4分、第七名2分

    b. 二組參賽
    第一名14分、第二名12分、半決賽負方10分、第三名8分、第四名6分、第五名5分、第六名4分、第七名3分、第八名2分

    c. 四組以上參賽
    第一名14分、第二名12分、1/4決賽負方8分、第三名6分、第四名5分、第五名4分、第六名3分、第七名2分、第八名1分

    10.0抽籤作業
    10.1所有比賽隻抽籤作業均應再主辦單位連同至少一位國際委員會成員監督下舉行。若從未持有國際分級卡之選手級位被變更,主辦單位可逕行調整籤位。

    11.0分級系統
    11.1所有選手應到場參加分級鑑定。在符合功能分級之原則下,大部分選手將依全體參賽者之共識來分級。

    11.2所有選手不得於較低級位中參賽。
    a.除適用英式撞球第一項d款及花式九號球第六項d款狀況外,冠軍賽選手必須在指定之比賽國際級位參賽。

    11.3符合下列規定時,所有選手均可於較高級位中比賽:
    a. ISMWSF會員國事先檢具選手同意升級比賽之簽名同意書、選手目前級數與希望參賽之級位資料,向ISMWSF申請並獲核可者。
    b.該申請書面資料須於比賽日期之六個月前送達ISMWSF秘書處轉呈撞球業務部門審核。
    c.如獲核可,該選手往後任何比賽均應採用新訂級位參賽,不再適用舊級位。

    11.4對於首次參與國際性錦標或冠軍賽的選手,各該管國應授與該選手暫時之級位并註明從未持有國際級位卡。選手則由該比賽主辦單位成立跨國之委員會來擔任級位之審核。若審核結果與原授予之級位有異,則以該比賽主辦單位決定之結果為準,籤位亦需隨之改變。級位則再觀察比賽進行後確認;自此該選手便視為具有國際級位了。

    11.5若曾經參與國際性錦標或冠軍賽選手的級位被變更,新級位應等到本次比賽結束方正式生效。該選手往後任何比賽均應採用新級位參賽。

    11.6任何對有關級位與失能狀況認定不滿之選手,均有權向主辦單位提出抗告。抗告費用為與五十英鎊等值之貨幣,若抗告成立則退還費用。但級位判定人員可隨時免費抗告任何一位選手。抗告需再有另一人證的狀態下盡快反映。抗告委員會的成員應包括:選手一名、醫療人員一名與大會規章負責人員一名。

    11.7代表國家參賽時,除保證僅參與輪椅撞球運動外,所有選手均應簽署認證個人級位卡。

    12.0前述1至12條為正式比賽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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